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返还被总包扣除的劳保基金?征和律所结合石嘴山(2025)宁02民终5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总包单位资质承揽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已签字确认总包方扣除3%劳保基金的,事后能否以该扣除行为违反地方劳保基金管理规定为由主张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2民终51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劳保基金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并未禁止民事主体就劳保基金的归属与承担进行自主约定。实际施工人在多次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对列明3%劳保基金扣除的明细单、结算表签字确认,且在长达数年的付款周期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就劳保基金由总包方扣除的事项达成了合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畴,因此即使双方关于劳保基金扣除的约定与该规章内容不符,也不会导致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后,实际施工人主张曾就劳保基金扣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返还已扣除劳保基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郭某借用某公司资质,以某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某发电公司签订风电场道路及场平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案涉建设工程。2017年11月,某公司与某发电公司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3055075.48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间,某发电公司分七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收到每笔工程款后,均按3.43%扣除税费、2%扣除管理费、3%扣除劳保基金,郭某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拨付工程款扣款明细单》《劳务分包结算》《工程预(结)算表》等文件上签字确认,某公司随后将剩余工程款按郭某指示支付至指定账户,全部工程款于2019年4月支付完毕。
2025年,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公司返还扣除的劳保基金及某公司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的劳保基金共计1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的3%劳保基金是否应当返还给郭某?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明确列明按照3%比例扣除劳保基金的拨付工程款扣款明细上签字并收取相应工程款,该行为可视为双方就劳保基金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达成了约定,某公司扣除劳保基金的行为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郭某提出的双方约定违反地方劳保基金管理办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主张,法院认为该管理办法系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该办法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郭某主张曾就扣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02民终5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要求返还劳保基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2民终51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在签署工程款结算文件、扣款明细时,务必仔细核对所有扣款项目的计算标准、依据及金额,对不认可的扣款事项要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切勿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一旦签字且后续实际收取对应工程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就扣款事项达成合意,事后再主张返还难度极大。
- 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当事人在主张合同条款无效时,应当准确查找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避免因依据层级不足导致主张不被支持。
- 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劳保基金纠纷等,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将丧失胜诉权。
- 除已扣除的劳保基金外,若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缴纳后由总包单位申领的劳保基金,应当先举证证明建设单位已实际缴纳该笔费用、总包单位已实际申领相应款项的事实,否则将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等多重法律风险,建议施工主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承揽工程,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