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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未约定卸货义务时承运人卸货受伤该找谁赔?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5)宁03民终5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材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卸货义务主体时,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后卸货受伤,赔偿责任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义务帮工关系中的被帮工人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3民终591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前述争议,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买卖合同履行规则、行业交易习惯两层逻辑认定责任主体:

  1. 首先区分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若买卖双方约定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且买方已将运费一并支付给卖方,由卖方联系承运人完成运输的,通常认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卖方需完成卸货才算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卸货责任由卖方承担;
  2. 其次认定义务帮工的被帮工人:若承运人收取的费用仅为运输费,不包含卸货费,其主动卸货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工,被帮工人是负有卸货义务的卖方,而非收货的买方,相应的帮工受害责任由卖方承担;
  3. 若帮工人自身存在明知作业环境有风险仍执意操作、未做好安全防护等过错的,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前述裁判逻辑,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由卖方某某彩钢厂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冶某某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第一款: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冶某某向某某彩钢厂购买彩钢板,双方约定彩钢款16000元,冶某某另支付300元运费,由某某彩钢厂负责将彩钢板运送至冶某某家中。后某某彩钢厂联系杨某甲承担运输工作,向杨某甲支付300元运输费,双方未约定卸货义务主体。

2024年5月8日运输当日刮大风,冶某某多次明确告知杨某甲改日送货,但杨某甲仍坚持送货,在卸货过程中杨某甲从货车上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杨某甲卸货受伤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如何认定,即卸货义务归属于买方冶某某还是卖方某某彩钢厂。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甲与某某彩钢厂是运输关系,卸货是帮冶某某的义务帮工行为,判决冶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冶某某将运费支付给某某彩钢厂,某某彩钢厂联系承运人并安排送货,按照建材买卖的交易习惯,案涉彩钢的交付地点为冶某某家中,某某彩钢厂作为卖方负有将货物运输并卸至指定地点的义务,卸货责任由某某彩钢厂承担;其次,杨某甲收取的300元仅为运输费,不含卸货费,其卸货行为属于对某某彩钢厂的义务帮工,被帮工人为某某彩钢厂;最后,杨某甲明知大风天气仍坚持送货卸货,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冶某某对损害发生无过错。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宁03民终591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彩钢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50.43元,冶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3民终591号
  •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前明确约定核心义务:无论是建材买卖还是其他货物交易,买卖双方务必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地点、装卸货义务主体、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责任纠纷;承运人承接业务时,也要明确运输费的包含范围,若需承担装卸工作要单独约定费用,不要轻易进行无偿帮工作业。
  2. 危险作业需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高空、户外作业人员遇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当主动停止危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务必佩戴安全防护装备,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人身损害;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不要强行提供帮工,否则自身受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3. 维权时准确锁定责任主体:遇到帮工受害纠纷时,不要直接起诉收货方,应当先结合交易模式、合同履行情况、行业交易习惯准确认定被帮工人和责任主体,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起诉主体错误浪费诉讼成本。
  4. 本案中一审、二审的裁判结果完全相反,核心原因就是对卸货义务和被帮工人主体的认定差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及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