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贮玉米变干吨位减少卖方拒交货算不算违约?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5)宁03民终5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按吨计价的青贮玉米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天气、生长周期、灌溉方式调整等原因导致青贮玉米水分减少、吨位下降,卖方拒绝继续交货是否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3民终599号生效判决分析:青贮玉米属于鲜活易腐、物理属性随时间快速变化的特殊农产品,按吨计价的交易模式下,水分含量直接决定货物重量与卖方收益。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如水分占比、干物质含量)、履行期限细节及属性变化后的处理规则,双方对合同履行不能均存在预见不足的过错,不能直接认定单方违约。
征和律所律师梳理本案裁判思路后总结:法院在处理此类涉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时,会结合标的物特性、合同约定、双方过错程度、减损义务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卖方作为种植方,对作物属性、当地气候规律及收割前风险更具预判能力,且未及时履行减损义务,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买方对收割进度安排、标的物变化预判不足,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3:7。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14日,黄某某与孙某某经中间人任某某介绍签订《青贮玉米收购合同》,约定黄某某向孙某某收购青贮玉米5000吨,单价440元/吨;黄某某需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总货款10%作为预付款;合同期限自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收获结束;青贮玉米收割前的全部风险由孙某某承担,收获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黄某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黄某某于2024年9月15日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收割,当天因小雨影响收割进度,同时双方协商后抽走了青贮地里的滴灌设施。2024年9月18日,双方因收割方式、青贮质量问题发生争执,黄某某停止收割,累计已收割青贮玉米1028.31吨。黄某某已累计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75万元。
2024年9月23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案件审理中,经孙某某申请,法院委托某某农林鉴定公司对未收割部分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未收割青贮玉米损失共计459342.12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青贮玉米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哪一方构成违约?
2. 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什么比例划分?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合同按吨计价,青贮玉米因水分缺失变干会直接导致卖方收益减少,这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结合在案证据,青贮变干系当地气温较往年偏高、小雨天气影响、滴灌设施抽走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并非单方原因造成。
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青贮玉米的质量标准、具体收割截止时间、标的物属性变化后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对合同履行不能均存在预见不足的过错。孙某某作为卖方,是青贮玉米的种植方,对作物生长周期、当地气候规律更为了解,且合同约定收割前的风险由其承担,同时其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收割减损,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作为买方,对青贮玉米的属性变化预判不足,收割进度安排不合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一审关于《青贮玉米收购合同》于2024年9月23日解除、孙某某返还黄某某预付货款29754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判项;
- 撤销一审关于损失承担的判项,改判黄某某赔偿孙某某青贮损失137802.63元(即总损失的30%);
- 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孙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3民终59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涉农农产品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特殊属性,履行过程中容易因自然因素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均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 合同约定要细化:签订青贮、蔬菜、水果等鲜活易腐农产品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如水分占比、干物质含量、成熟度)、具体履行期限、不同质量等级的计价方式,以及因自然属性变化导致不符合标准时的处理规则(如降价收购、解除合同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 卖方要主动履行减损义务:作为种植方,卖方对作物生长情况、当地气候规律更为了解,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作物状态,合理预估产量;若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与买方协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如转售第三方、收割变现等)减少损失,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 买方要做好前期尽调与履约预案:收购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实地查验标的物状态,充分评估作物质量、收割条件、运输能力等,合理安排收割进度;若遇到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留存证据,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或期限,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 争议发生后要留存证据:若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优先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气象资料、交货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对损失进行固定,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征和律所也提醒,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货凭证(如过磅单、收货单)应当明确标注买卖双方信息、货物数量、规格等核心内容,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避免因凭证瑕疵导致交货数量认定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