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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被主张作废却无证据 欠付工程款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5)宁03民终6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付款方主张双方签署的结算单为前期作废文件,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作废约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约定由第三方代付工程款但第三方未签章确认的,付款义务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3民终649号生效判决解答:

  1. 结算证明系双方就已完工程价款核算后签署的正式文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 如果付款方主张结算证明是前期作废的文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作废该结算证明达成一致意见(如书面作废协议、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否则主张作废的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结算证明仍作为认定欠付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3. 结算证明中约定由第三方代付部分工程款的,如果第三方未在结算证明上签字盖章,也未事后追认该代付义务的,该约定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付款义务仍由原债务人(即工程分包方)承担,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原债务人主张全部欠付工程款。
  4. 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当以结算证明确认的总欠款金额为基础,扣减结算证明出具后付款方实际已支付的工程款(包括第三方代付且债权人认可的部分)来最终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9月,宁夏某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宁夏青铜峡某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标段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苏某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结算证明》,确认宁夏某某工程公司欠付苏某工程款共计40万元,约定其中25万元由案外人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前代付,剩余15万元由宁夏某某工程公司分期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于2022年9月15日前付清。但该案外人公司未在《结算证明》上签章确认。

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苏某将宁夏某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宁夏某某工程公司辩称,案涉40万元的《结算证明》是前期作废的结算单,双方后续已重新约定付款金额,且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算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未签章确认代付义务,故不承担付款责任,宁夏某某工程公司应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扣减《结算证明》出具后宁夏某某工程公司及第三方实际已支付的256800元,一审判决宁夏某某工程公司支付苏某剩余工程款143200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宁夏某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宁夏某某工程公司主张《结算证明》已作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协商一致作废该结算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结算证明和实际付款情况认定欠付工程款数额正确,适用法律无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3民终64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结算文件要书面化,签章要齐全:建设工程分包交易中,双方完工结算时一定要签署书面的结算文件,明确总工程款、已付款金额、欠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结算文件要由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按手印,企业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口头约定或只有工作人员签字无盖章的情况,防止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变更/作废结算要留书面凭证:如果后续双方协商变更结算内容或者作废之前的结算文件,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或作废声明,明确变更/作废的内容和时间,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否则一旦产生纠纷,主张结算已变更或作废的一方会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3. 第三方代付要让第三方确认:约定由第三方代付工程款的,一定要让第三方在结算协议或代付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明确代付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否则该代付约定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第三方拒绝签章,建议及时要求原债务人重新约定付款方式,避免权益受损。
  4. 付款凭证要留存完整:付款方支付工程款时,要留存好所有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条、代付协议、委托付款函等,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付的,要明确代付的是哪笔工程款,避免后续对账时出现争议。收款方在收到款项时,也要及时核对付款主体和金额,对于非合同相对方支付的款项,要明确是否属于代付案涉工程款,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其他款项。
  5. 逾期付款可主张利息:如果付款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收款方除了可以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本金外,还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