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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期限到期后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5)宁03民终6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抵押登记记载的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抵押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3民终666号生效判决解答:登记机关在抵押登记中记载的抵押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得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则进行认定。只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依法主张抵押权,就有权就抵押财产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案涉主债权2024年7月4日到期,诉讼时效期间至2027年7月4日届满,银行于2025年3月起诉主张抵押权,尚在法定行使期限内,其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7月4日,马某2、马某3夫妻与青铜峡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二人发放借款4万元用于购买草料,借款期限为2022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借期内利率7.35%,逾期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马某2、马某3以其承包的位于青铜峡市某镇的农村土地流转收入、种植经济收入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2年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为2022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2、马某3仅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部分利息,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3699.66元未还。银行于2025年3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还本付息,并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认为银行未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驳回了银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抵押权行使期限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准。本案主债权2024年7月4日到期,诉讼时效期间至2027年7月4日届满,银行2025年3月起诉属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1. 维持一审关于马某2、马某3偿还借款本息的判项;2. 撤销一审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的判项;3. 改判青铜峡某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对案涉农村土地的流转收入、种植经济收入按照抵押登记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3民终666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一是切勿将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期限等同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抵押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只要在该期间内主张抵押权就不会失权;二是办理抵押登记时,如登记机关强制要求填写抵押期限,尽量填写晚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3年的时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争议;三是务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债权和抵押权,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抵押权消灭。
  2. 对于抵押人:如债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才主张抵押权,可以依法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 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容易混淆保证期间与抵押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则,债权人如遇一审类似法律适用错误,应当及时收集法律依据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