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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中甲方代付款及分包工程款能否从总包价款中扣除?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再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代承包人支付的第三方材料款、承包人已经退出分包给第三方的工程价款,能否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总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再3号生效判决分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工程款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履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类可扣减款项,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方可得到法院支持:一是款项对应的债务确属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与承包人无关的第三方支出;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代付义务、甩项分包的结算主体有明确书面约定,或者承包人在诉讼中明确同意扣减;三是发包人已经实际履行了代付或付款义务,仅作待付承诺未实际支出的,不得主张扣减。本案中公共卫生间甩项工程款、代付混凝土款均满足上述全部要件,因此再审法院依法支持从应付总包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2年8月,河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的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古雁塔)工程,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3592万余元。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审第三人阮某某施工。施工过程中,河南某某建设集团因工期、资金问题申请退出公共卫生间施工,经固原市住建局同意,该部分甩项工程由银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三方约定由银川某某建筑公司直接与固原市住建局结算。另外,河南某某建设集团与固原某丰混凝土公司、固原市住建局签订三方《混凝土款代付代扣协议》,约定固原市住建局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混凝土款支付给供应商。2015年1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经审计局委托造价咨询,审定总工程款为4153万余元,原一审、二审判决固原市住建局支付剩余工程款4119845.64元及利息。固原市住建局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应当扣减公共卫生间工程款582527.35元及代付的混凝土相关费用61427.75元。

争议焦点:案涉公共卫生间甩项工程款、固原市住建局代付的混凝土款及相关费用,能否从应付河南某某建设集团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法院观点:首先,公共卫生间工程属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主动申请退出的甩项工程,三方已明确约定由银川某某建筑公司直接与住建局结算,生效判决也已判令固原市住建局向银川某某建筑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河南某某建设集团在再审中亦明确同意扣减,故该笔款项应当从总包工程款中剔除。其次,混凝土代付款有三方签订的代扣代付协议为依据,固原市住建局已经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实际履行了代付义务,支出的混凝土款、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均系因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拖欠材料款产生,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因此也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另外,河南某某建设集团再审中新增的劳保基金诉求,因未在原一审程序中提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再审不予审理。

裁判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25)宁04民再3号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及原一审判决第一项工程款支付内容,改判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河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75890.54元及相应利息,维持原判决关于承包人配合消防工程验收、驳回住建局其他反诉请求的内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再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甩项分包、第三方代付款项的,务必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甩项工程的范围、造价结算主体、代付款的性质、扣减方式及责任承担,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结算时举证不能;
  2. 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相关款项的,应当妥善留存实际支付的全部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法院执行文书、收款方出具的收条等,仅持有生效判决但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无法在当期工程款结算中主张扣减;
  3. 承包人对于甩项退出的工程,应当及时签订书面退场协议,明确甩项部分的造价不计入总包结算范围,避免造价咨询报告将甩项工程计入总包总造价,导致承包人承担重复付款的风险;
  4.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起诉阶段全面梳理自身诉讼请求,包括工程款本金、利息、劳保基金、违约金等全部诉求,再审程序中仅针对原审诉求范围审理,新增诉求一般不予处理,避免因诉求遗漏导致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