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车逾期被卖方直接扣车合同是否解除?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逾期支付购车款,卖方未给予合理催告期限直接收回车辆的,是否构成违约?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责任如何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359号生效判决解答:
- 合法有效的分期付款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如提供保险理赔材料)为由拒付主合同价款(购车款)的,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约。
- 即便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卖方也不得径行直接扣车:分期付款买卖中卖方已交付标的物,剩余价款仅为分期支付的时间差,不存在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卖方直接扣车的行为不构成合法抗辩,同样属于违约。
- 若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卖方扣车拒不返还、买方拒不支付剩余价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院可认定合同已实际解除。
- 合同解除后,卖方应返还已收取的购车款,但买方实际使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应当予以扣除,使用费金额由法院结合使用时长、车辆性质、双方违约程度等酌情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朱某明、朱某权与乔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乔某以245000元价格购买二人实际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车辆挂靠在宁夏保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付款方式为首付后剩余140000元分期支付,如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收回车辆。
协议签订后,乔某累计支付购车款130000元,朱某明、朱某权交付了车辆。2023年9月,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乔某以卖方拒绝提供保险材料导致无法理赔为由,停止支付剩余购车款。2023年11月,朱某明、朱某权直接将车辆扣回。
后乔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维修费、保险费等;朱某明、朱某权反诉要求乔某支付剩余车款及停车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以卖方不提供保险材料为由拒付购车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构成违约;朱某明、朱某权主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直接扣车,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剩余车款仅为分期支付的时间延续性,不存在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其扣车行为亦构成违约。
卖方扣车后长期不交付,买方也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案涉《车辆买卖协议》已实际解除。合同解除后,卖方应返还已收购车款,同时扣除买方使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结合车辆使用时长、双方违约程度,酌情认定车辆使用费为3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朱某明、朱某权向乔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已扣除3万元车辆使用费),驳回乔某其他诉讼请求及朱某明、朱某权全部反诉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359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分期付款交易中,即便合同约定了“逾期收回标的物”的条款,卖方也应先通过书面催告(如律师函、EMS函件)给予买方合理履行期限,买方逾期仍不履行的,再依法行使解除权或收回标的物,避免因径行扣车被认定为违约,反而承担不利后果。
- 买方如认为卖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如不提供理赔材料、不配合过户等),需先区分该义务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若仅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直接拒付主价款,可另行起诉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避免自身先构成违约。
- 车辆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时,法院通常会参考车辆使用时长、车辆用途(营运/非营运)、市场租金标准、双方过错程度等酌情认定车辆使用费,当事人起诉时应提前预估该部分扣除金额,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
- 购买挂靠在第三方公司名下的车辆时,买方应在签约前核实车辆实际所有权、抵押状态、挂靠协议约定等内容,明确卖方的配合义务(如理赔、过户)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