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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具借条前的还款能抵扣吗?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5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案涉借条系特殊情况下未核对前期还款仓促出具,且还款均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能否据此推翻借条效力并要求抵扣借条载明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50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及借款金额的直接债权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本案中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认知。其与两名合伙人共同向李某借款,经多次结算后于2023年3月19日分别向李某出具20万元借条,同时明确注明原60万元借条作废,该行为属于双方对前期借贷关系的最终结算,合法有效。

最后,杨某主张的184700元还款均发生在2023年3月19日案涉借条出具之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该还款未纳入结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部分还款已经在结算时予以扣减,不能再用于抵扣案涉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杨某虽抗辩称借条系婚宴期间仓促出具、未核算账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与案外人杨某某、冯某某合伙经营固原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三人于2015年3月共同向李某借款100万元。2015年10月,三人偿还本金50万元。2018年12月1日,双方经结算,三人向李某出具50万元本金借条、10万元利息借条各一份,合计60万元。

2023年3月19日,三人与李某协商后,分别向李某出具20万元借条各一份,约定还款期限,同时注明原60万元借条作废。后李某因杨某未按期还款,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杨某抗辩称,2023年3月19日的借条系当日婚宴期间仓促出具,未核算2018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已偿还的184700元,实际仅欠141767元。

争议焦点

杨某应向李某偿还的借款金额应当如何认定,案涉20万元借条能否以出具前已还款项为由予以抵扣。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充分认知。案涉20万元借条系双方对前期60万元借款拆分结算后出具,杨某虽否认借条效力,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主张的184700元还款均发生在2023年3月19日借条出具之前,不足以证实该部分款项未纳入结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50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具借条务必谨慎,结算前核对全部往来账目。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在出具或接收结算借条前,都应当对全部借款本金、已还款项、利息等进行逐一核对,确认金额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切勿以“时间紧”“情况特殊”为由随意出具借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 被胁迫或重大误解出具借条的,需及时固定证据并维权。如果确实存在被胁迫、欺诈或者因重大误解出具借条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相关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并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请求撤销该借条,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过时效承担不利后果。
  3. 还款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避免结算争议。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支付,并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借款笔次、性质(本金/利息),尤其是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况下,更要做好标注,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混淆。
  4. 借条出具前的还款原则上不能抵扣结算后的借款金额。民间借贷中,结算后出具的借条视为双方对前期借贷往来的最终清算,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还款未纳入结算,否则出具借条之前的还款不能再主张抵扣。

此外,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利息未获法院支持,也是因为案涉20万元借条已经包含了前期结算的利息,且李某已实际收取了部分利息,属于重复主张,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风险点,出借人在主张利息时应当注意是否已经结算过利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