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约定以审计价结算时审计漏项的工程款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5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的,因发包方未提交全部变更工程资料导致审计出现漏项,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该漏项部分的增量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512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结算价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该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但该约定适用的前提是审计机构已根据完整的工程资料出具客观、全面的审计结论。如果审计漏项是因发包方故意或过失未提交全部变更工程资料导致,且漏项的增量工程已实际施工并验收合格,施工方有权通过举证、司法鉴定等方式确认漏项工程款金额,要求发包方支付该部分款项,不受“以审计价为准”约定的限制,政府投资的国有资金项目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中标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局发包的原州区中河乡至黄铎堡公路工程一标段,双方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最终以审计决算价为准。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发生两次增量:第一次增量经各方确认后已纳入审计结算,对应工程款已付清;第二次增量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单、设计单位出具的补充设计函、发包方出具的补充设计通知等全套文件,但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局未将该部分增量工程的资料提交给审计机构,导致最终审计结论未包含该部分工程款。
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发现漏项后与发包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案件发回重审期间,经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漏项增量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确认该部分工程款为715585.94元。
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计结算价为准,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审计漏项的增量工程款,发包方是否应当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第二次增量工程有监理确认的变更单、设计文件、监理单位的上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增量工程实际存在;审计漏项的原因是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局未向审计机构提交该部分增量的相关资料,过错在发包方,与施工方无关。因此,发包方不能以“审计价已结算完毕”为由拒付漏项的增量工程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5585.94元及利息(以715585.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51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施工方: 1. 施工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增量工程,必须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监理单位出具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文件,同时留存好设计变更通知、双方沟通记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切勿轻信发包方“后续统一结算”的口头承诺,避免后续无据可依。 2. 收到审计报告后,需在第一时间安排专业人员核对工程量、计价项,发现漏项、错算的,要立即向发包方发书面异议,留存协商过程的录音、函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同时注意不要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3. 如发包方坚持以“合同约定以审计价为准”为由拒付漏项工程款,应及时提起诉讼,必要时向法院申请对漏项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的审计漏项,法院通常会支持施工方的付款请求。
二、针对发包方(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发包方): 1. 提交审计资料时需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切勿故意漏报已实际发生的增量工程,否则不仅需要足额支付工程款,还可能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额外成本,反而造成国有资产的不必要损失。 2.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增量工程,要及时完成内部审批、变更签证流程,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审计无法纳入,引发后续诉讼纠纷。
此外需要注意,即便案涉工程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的保护也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不得以此为由损害施工方的合法工程款债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