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时定损费用有异议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5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对车辆定损金额、维修项目合理性提出异议,且保险公司定损程序存在瑕疵的,法院如何认定最终赔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591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核心前提是其赔付的金额属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合理损失,第三者有权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向保险人提出抗辩。若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第三者的知情权,定损程序存在瑕疵的,其提交的定损结论可信度会受到影响;若第三者对部分维修项目明确提出合理异议,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部分损失必要性、合理性的,法院有权对争议部分金额予以扣减。此外,车辆维修更换的旧配件残值属于第三者应得权益,保险公司无法说明残值处理情况的,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平衡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8月11日,马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宁夏西吉县路段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西吉县某某管理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西吉支公司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为维修费37700元、施救费2600元,共计40300元,在向王某赔付后,依据权益转让书向马某代位求偿。马某到场参与定损后对维修项目和费用提出异议,认为金额过高、部分项目不必要,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全额支付40300元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主张的代位求偿金额是否合理,马某提出的定损异议、配件残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虽通知马某到场参与定损,但未举证证明其已向马某告知最终定损结果,定损程序存在瑕疵,影响了定损结论的可信度;同时,保险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说明更换配件的残值处理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马某对定损清单中7981元的维修项目明确提出异议,对其余32319元损失未提出明确异议,结合双方在定损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的情况,法院酌情扣减争议的7981元,对马某的残值主张不再单独支持。
裁判结果: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5)宁04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改判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西吉支公司代位追偿款32319元,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591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作为交通事故全责方(代位求偿中的第三者),收到保险公司的定损通知或代位求偿主张时,切勿消极回避:一方面要积极到场参与定损,对不认可的维修项目、费用要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另一方面若双方对定损金额争议较大,应及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2. 若作为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前应完善定损程序:定损前要书面通知第三者到场,定损后要及时将最终定损结论、维修明细等送达第三者,留存全部通知凭证;对于更换的旧配件要做好登记、留存残值处理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
3. 此外需要注意,当事人若对定损金额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若在二审阶段才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能不予准许,影响自身权益救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