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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却卡壳 施工方拿不到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6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中,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因发包方原因导致财政评审长期无法推进、结果迟迟不能出具,施工方能否依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616号生效判决解答:财政评审条款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已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工程款并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且财政评审长期无法推进的原因可归责于发包方(如无法提供审批手续、未及时报送评审资料等),施工方有权主张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方)中标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包方)发包的公路建设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设计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施工内容。

2023年11月22日,案涉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3年12月5日,经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工程总价款为4303872.84元,双方均在结算汇总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期间发包方累计支付工程款3881453元,剩余422419.84元未付。

后因工程变更部分未取得发改部门审批手续,财政评审长期无法推进,发包方以“财政评审未完成、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施工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但案涉工程因变更部分无发改部门批复导致财政评审长期无法进行,且发包方无法确定评审结果出具的具体时间;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的结算汇总表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可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关于利息,因双方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且财政评审无法推进导致结算金额迟迟不能确定,故利息从施工方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422419.8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61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签订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尽量明确财政评审的完成期限,以及逾期未完成评审的处理规则(如“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财政评审,逾期未完成的,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作为付款依据”),避免发包方以“财政评审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
  2.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主动推动结算核对,争取与发包方共同签署书面结算文件——该文件属于诉讼前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法律效力优先于财政评审约定,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3. 遇到财政评审卡壳的情况,要及时固定“评审无法推进的原因在发包方”的证据,比如沟通函件、微信/邮件记录、发包方确认无法提供审批手续的凭证等,用于证明发包方怠于履行结算协助义务,无权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
  4. 如果施工方属于中小企业,面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可同时引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该条例对付款期限、逾期利息有更有利于施工方的规定,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