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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协议约定的总赔偿款包含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6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亡赔偿协议中约定的总赔偿款,是否包含用人单位此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转院费等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637号生效判决分析:对赔偿协议争议条款的理解,不能仅孤立解读条款字面表述,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协商过程以及诚信原则,整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协议中列明的赔偿项目明确指向家属垫付的费用,且有证据证明协商过程中双方是在排除用人单位已垫付款项的基础上商定的总赔偿额,同时付款条款中未约定需扣除垫付款的,不能仅以“总赔偿款”的概括表述推定包含用人单位已垫付的费用。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结合协商录音、赔偿款构成逻辑、付款条款约定等多方面因素,最终认定75万元赔偿款不包含公司此前垫付的费用,支持了上诉人家属的核心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段某系泾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负责采购工作。2024年10月19日,段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14日死亡。2024年11月20日,段某父母段某亮、蔡某玲与公司经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共同签订《死亡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因段某工亡向家属赔偿共计75万元,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属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等;付款方式为2024年11月29日前支付40万元,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35万元;若公司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公司共计支付35万元,剩余款项未付。

争议焦点:案涉《死亡赔偿协议》约定的75万元总赔偿款,是否包含公司在段某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转院费等共计4万余元费用?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对民事合同争议条款的理解,应当将合同作为整体,综合考虑词句含义、相关条款、订立目的、协商过程、诚信原则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结合家属提交的协商过程录音可以看出,双方是在排除公司垫付费用的基础上协商赔偿金额的,75万元由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加上家属垫付的2.3万元医疗费构成;且协议付款条款中未提及需扣除公司垫付的费用,而垫付款在签订协议前已实际发生,若包含在总赔偿款内,通常会在付款条款中明确约定扣减方式。因此,75万元赔偿款不包含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泾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段某亮、蔡某玲支付剩余赔偿金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自202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家属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宁04民终637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各类赔偿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总赔偿款的具体构成,特别是是否包含对方已垫付的费用、是否包含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容易产生争议的项目,建议在协议中以清晰条款列明,比如“本协议约定的总赔偿款不包含甲方已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XX元,该部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从源头避免后续争议。
  2. 协商赔偿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完整的沟通证据,比如调解过程的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协商纪要、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等,尤其是涉及赔偿金额核算、已付款项是否扣除的关键沟通内容,一旦后续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这些证据可以还原协商过程,作为解释合同真实意思的重要依据。
  3. 涉及工亡赔偿的,建议先明确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再结合法定工亡待遇标准协商赔偿金额,避免因不了解法定标准导致权益受损;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亡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4. 本案中家属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因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明确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希望对方承担维权产生的相关成本,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