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拨土地被征收,实际开发方能否主张开发补偿款?征和律所结合宁夏(2025)宁民申20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时,实际对土地进行了开发投入的承租人/使用人,能否向取得土地补偿款的登记使用权人主张对应份额的开发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民申205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偿划拨土地因公共利益被收回时,自然资源部门支付的土地开发综合补偿款,应当归属于实际对土地进行开发投入的主体,登记使用权人取得实际开发人投入对应的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其次,即使二审法院未就案由变更向当事人释明,但如果在案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实核心事实、未实质损害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法院判决不会被再审推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真实案例
2005年,某丁公司经宁夏美利造纸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复,获得案涉388亩国有划拨土地的无偿使用权,之后投入大量资金对土地进行推平、修渠、种植林木等开发整理。2019年因乌玛高速建设需要,中卫市某资源局收回包含某丁公司开发的22.8亩在内的866.4亩土地使用权,与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某甲公司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按每亩25564元的标准支付了土地开发综合补偿款。
某丁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22.8亩对应的开发补偿款58万余元被拒后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其诉求,二审改判支持某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以二审擅自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剥夺其辩论权、其取得补偿款有合法依据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宁夏高院审查后认为,案涉补偿款明确为土地开发综合费用,某丁公司实际对案涉22.8亩土地进行了开发,某甲公司取得该部分对应的补偿款缺乏合法依据,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民申2052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或个人通过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务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租赁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土地征收时补偿款的分配规则,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
- 土地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土地开发投入的相关凭证,包括推平、修渠、设施建设、种植的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一旦土地被征收,可作为主张对应补偿的核心依据;
- 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变更案由或请求权基础,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释明并给予新的举证答辩期,充分保障自身的辩论权利,若自身诉讼能力不足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