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儿买的年金险含身故责任没让她签字,登过保险公司APP算追认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8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为成年子女购买包含身故给付责任的年金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未签字同意,事后被保险人登录保险公司官方APP查看过保单列表,能否视为对保险合同的追认?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81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无论人身保险的主险类型是年金险、重疾险还是其他险种,只要合同条款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责任,就必须严格符合《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不存在“身故责任是附加条款、保额低就无需同意”的例外情形。 第二,被保险人对代签保险合同的追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书面、口头确认)或者可直接推定同意的积极履行行为(比如自行交纳保费、申请理赔等),单纯登录保险公司APP浏览保单、未主动提出异议的消极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追认。 第三,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负有核实被保险人签字真实性、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审慎义务,若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全额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许某甲(母亲)于2015年为其成年女儿罗某甲投保某康保险公司的“泰某甲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包含生存金、养老金、身故保险金等多项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罗某甲的签名系许某甲代签,罗某甲对此并不知情。2022年罗某甲因自行购买其他保险,注册并登录了该保险公司的“泰生活”APP,查看过自己名下的保单列表。2024年罗某甲、许某甲发现案涉保险的签名代签问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全部保费1080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1. 案涉包含身故责任的年金保险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2. 罗某甲登录APP查看保单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3.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无效后保费是否应当退还?
法院观点
贵阳中院二审认为:首先,案涉年金保险明确约定了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属于《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方可生效的合同类型;其次,保险公司提交的电话回访仅针对投保人许某甲,APP浏览记录仅能证明罗某甲知晓保单存在,无法证明其作出了同意投保的明确意思表示,单纯的消极知情不构成追认;最后,保险公司未核实被保险人签字真实性,未尽审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保险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全部已交保费,投保人许某甲自身存在代签过错,对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 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 确认许某甲与某康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号:09378421)无效;3. 某康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许某甲保险费108010元;4. 驳回罗某甲、许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黔01民终10815号
案由:保险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投保端注意事项:父母为成年子女购买任何包含身故责任的人身保险时,务必要求成年子女本人签字确认,同时留存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书面记录、聊天记录或视频佐证,不要随意代签,避免后续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无需其本人签字,但需遵守监管部门关于未成年人身故保额的限制规定。 第二,保险公司合规提示:承保含身故责任的人身保险时,应当通过人脸识别、被保险人本人视频回访等方式严格核实被保险人的签字真实性与投保意愿,避免因流程不合规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保费退还损失的风险。 第三,维权端注意要点:如果发现自己被他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含身故责任的保险,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异议,不要长期默认,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默示同意;若主张合同无效,应当提前收集签名非本人签署、从未同意投保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另外针对本案中提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保险人作为以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参与保险合同效力纠纷诉讼,自身合法权益可得到充分司法保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