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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确保中标”的服务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72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涉及公共利益的必须招标项目中,约定“确保甲方通过资格预审、确保中标”的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能否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并改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727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招标项目,服务合同中约定“确保中标”等干涉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内容,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承担等条款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仅对部分判项提起上诉,若一审判决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法院有权依职权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查,直接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邹某与贵州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承接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消防系统维保服务项目,邹某负责协调招投标相关社会关系,确保公司通过资格预审、最终中标,公司每年向邹某支付固定咨询服务费(第一年70万元),另按30%比例分取利润;若公司逾期付款,需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邹某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023年11月,贵州某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联合中标案涉项目,随即与业主单位签订9年期维保合同,合同总金额6513万余元。后贵州某有限公司仅向邹某支付15万元服务费,未再支付剩余款项。邹某遂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6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邹某已完成合同义务,判决贵州某有限公司支付邹某服务费55万元、按一年期LPR4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6万元。贵州某有限公司不服,仅针对“资金占用利息”判项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利息标准过高。

贵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轨道交通维保项目属于关系公共安全的必须招标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确保中标”的约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依法无效。邹某无权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服务费、利息及律师费,遂判决撤销一审全部判决,驳回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7277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工程、服务类项目时,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居间合同、合作协议还是服务合同,均不得约定“确保中标”“协调关系拿项目”等干涉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内容,此类约定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取得约定报酬,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承担刑事责任。
  2. 诉讼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普通民事案件,二审法院仅围绕上诉请求审理;但如果案件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上诉人仅对部分判项上诉,二审法院也会依职权全案审查,甚至直接推翻一审全部判决结果。
  3. 提供居间、咨询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仅可提供合法的信息撮合、流程协助等服务,不得承诺干预招投标结果,否则不仅无法主张服务报酬,自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也需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