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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转账收息记录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90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书面借条、借款合同,仅凭借转账记录、收款人支付利息的行为,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9046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款项交付”和“借款合意”两个核心要件,即便没有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高度盖然性,法院也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邓某自认收到高某的多笔款项合计251900元,且多次向高某转账支付利息,甚至自认双方约定过“砍头息”,上述行为已经足以反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款项交付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邓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邓某从事二手车交易经营业务,2024年7月起,高某先后向邓某转账、交付现金合计251900元,邓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26万元款项,并先后向高某转账支付多笔利息。后邓某提供的质押宾利车被车辆真实所有权人开走,邓某自2024年10月起停止支付利息,高某催要还款未果后诉至法院。邓某抗辩称其仅为借款中间人,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吴某,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高某与邓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邓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款项的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自认收到高某交付的全部案涉款项,且实际向高某支付了多笔利息,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邓某主张实际借款人为吴某,但未提交高某与吴某存在借款合意、高某委托邓某代收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邓某需向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1267元,并按年利率13.4%支付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904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资金出借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出借大额资金时一定要签署书面借条或正式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标准、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缺少核心直接证据。
  2. 款项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确需现金交付的要留存对方出具的收条、本人取款凭证、交付过程的录音录像等佐证材料;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明确款项性质,减少后续争议空间。
  3. 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性质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仅持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主张款项属于还款、居间费、代收款等其他性质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大概率会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4. 接受质押物务必核实处分权:本案中邓某提供的质押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也未获得车辆所有权人的质押授权,最终被真实车主取回,导致高某的债权失去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动产、不动产质押或抵押时,一定要核实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避免担保落空。

若遇到无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及时收集聊天记录、利息支付凭证、催款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必要时咨询征和律所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