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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能否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征和律所结合遵义(2025)黔03民终94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借条中约定“如通过诉讼解决,借款人承担诉讼费以及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债权人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属于该约定范畴?债权人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时,法院是否应当酌减律师费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3民终944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借条中关于“诉讼产生的额外一切费用”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律师费属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在无相反排除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纳入“一切费用”的涵盖范围。其次,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金额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即便部分诉请未获全额支持,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全额律师费,本案中遵义中院即认为5000元律师费属于合理支出,符合双方约定,故予以全额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8月,王某向蔡某借款,蔡某扣除首月利息后实际交付借款65800元,王某出具借条。后因王某未按约还款,双方重新结算后出具新借条,明确约定“如通过法院解决的,借款人自愿承担诉讼费以及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因王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蔡某诉至法院,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产生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及5000元律师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切费用属于模糊约定不包含律师费、蔡某部分诉请未获支持不应全额承担律师费”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借条约定的“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是否包含律师费,一审判令王某全额承担5000元律师费是否恰当。

法院观点:双方已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后需承担出借人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蔡某已提交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金额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属于约定的费用范畴,一审判决支持该笔费用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3民终944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借款合同时,建议对违约方承担的费用进行明确列举,尽量不要使用“一切费用”“相关费用”等概括性表述,可直接明确写入“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具体费用项目,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减少诉讼成本。
  2. 债权人主张律师费的,应当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与律所签订的书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银行转账凭证、律所开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 实践中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全额支持,部分法院会根据诉请支持比例酌减律师费金额,建议债权人在起诉时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因过度主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承担风险。

此外,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还需注意: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预先扣除利息的“砍头息”不计入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仅能向借款人个人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