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合法土地承包证种地被铲,起诉索赔却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毕节(2025)黔05民终6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我持有政府颁发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自己承包地里种的庄稼被他人铲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为什么会被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5民终6663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群众误以为只要手里有政府核发的权属证书,遇到侵权就能直接到法院起诉维权,但实际上如果同一地块同时存在两份均由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比如一方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一方持林权证),就属于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直接受案范围,必须先由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进行先行处理,待土地权属明确之后,权利人才可以基于确权结果再向法院主张侵权赔偿等权利。本案中,张某(原上诉人罗某甲)和李某(原被上诉人周某甲)分别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均为大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且两份证书的登记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人民法院无权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哪份证书的效力优先,因此才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先行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真实案例
张某系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星宿乡村民,2018年4月,大方县人民政府向张某承包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对星宿乡重山村小地名为大坟堡的合计3.15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2043年12月31日。李某系大方县大山乡村民,其所在的大山乡沙土村集体持有2009年3月大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该林权证登记的大山乡沙土村小地名为大坟包的268.60亩林地的四至范围,覆盖了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的全部地块。
2024年初,张某在案涉争议地块种植玉米,同年6月,李某组织人员将张某种植的玉米苗全部铲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随后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70元。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双方持有的权属证书登记范围确实存在重叠,案涉土地权属存在明确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持有的权属证书均为国家权威部门核发,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由相应政府部门先行处理,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黔05民终666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5民终6663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遇到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属纠纷时,首先要核查是否存在“一地多证”的情况,如果确有两份以上由不同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在不同时期核发的权属证书,优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不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避免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第二,在权属争议最终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利用现状,更不能采取铲苗、毁地、拆建设施等过激手段,否则即便后续土地确权到己方名下,也可能因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向政府申请确权时,要尽可能提交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原始分地凭证、长期耕种管理的历史证据、村委会或历任村干部的证明、相邻地块权利人的证言等材料,充分佐证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利,提高确权的成功率。第四,如果对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处理决定不服,一定要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