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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对车辆维修费有异议不交鉴定费会败诉吗?征和律所结合黔西南(2025)黔23民终13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对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金额有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后却不按期缴纳鉴定费用,最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23民终1308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侵权方对受害方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依法享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时需严格遵守法院的程序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若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若侵权方同时无法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推翻受害方提交的维修清单、发票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会依法采信受害方提交的维修费证据,认定维修费用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19日,谭某驾驶云A7N***小型汽车,在贵州省兴义市与陈某驾驶的贵ESE***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贵ESE***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蒙某,事故发生后,蒙某将车辆送至贵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实际产生维修费11003元。

因谭某对维修费金额不予认可,一审中其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先后两次通知谭某缴纳鉴定费用,谭某均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最终鉴定程序因申请人逾期未缴费被终止,视为谭某放弃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蒙某提交的维修清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维修费实际产生,谭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谭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昆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故判决谭某赔偿蒙某剩余维修费9003元,驳回蒙某主张的租车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维修费过高、部分损坏并非事故导致,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维修费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受损照片、维修结算单、付款凭证及发票相互印证,维修项目与受损部位吻合;谭某申请鉴定后不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又无其他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23民终130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时,不能仅以“维修费过高”“损坏不是事故导致”等口头主张抗辩,应当及时收集相反证据,比如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全貌及受损部位照片、同类型维修项目的正规市场询价记录、车辆此前已有损坏的证据等,仅凭主观质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 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重要举证权利,但务必严格按照法院通知的期限和金额预交鉴定费用,切勿因拖延缴费、遗忘缴费被视为放弃鉴定,直接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3. 作为车辆受损方,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拍摄车辆受损的完整照片、视频,选择正规维修机构维修,留存好维修清单、付款凭证、正规发票,且维修项目必须与事故受损部位一一对应,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足额主张赔偿。
  4. 此外需要注意,主张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应当是车辆所有人本人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合理费用,若由第三人租赁车辆产生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