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字的奖金结算单没盖公章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黔西南州(2025)黔23民终1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仅有公司股东签字、未加盖公章的奖金结算单,对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公司支付奖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23民终1337号生效判决分析: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文件,只要签字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错的,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具体到劳务合同纠纷中,若签字人系公司登记股东,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劳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劳务报酬结算的,即便结算单未盖公章,公司仍需按约定支付报酬(含奖金)。
本案中,余某系某某蔬果公司持股13.6%的登记股东,且在公司相关会议纪要、结算文件中多次签字,陈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余某有权代表公司核算工资及奖金;同时某某蔬果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余某签字系伪造,也不能证明陈某明知余某无授权仍与其结算,故余某签字的工资表(含奖金约定)对公司有效,公司应当支付5万元奖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陈某与贵州某某疏菓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蔬果公司)口头约定,陈某为公司提供劳务,月工资6000元,陈某工作至2024年7月离职。
双方结算时形成《陈某工资表》,明确记载尚欠工资28000元、奖金50000元,其中工资于2024年7月31日付清,奖金于2024年12月30日发放,同时约定劳务关系于2024年7月31日终止。该工资表由某某蔬果公司股东余某在“总经办核准人”处签字捺印,陈某在申请人处签字。
后因欠付工资问题,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了28000元工资的支付方式,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有效。但奖金50000元到期后,某某蔬果公司未予支付,陈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仅有公司股东余某签字、未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中关于50000元奖金的约定,对某某蔬果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第一,余某系某某蔬果公司登记股东,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陈某善意无过错,有理由相信余某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工资结算表,余某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某某蔬果公司虽否认余某签字的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二,陈某在奖金到期前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催要时,谭某未明确否认奖金的存在,仅称“以后再说,讲了会付你的就是咯嘛”,进一步印证双方对奖金存在合意。第三,此前调解仅针对欠付工资,未涉及奖金,不能因工资已调解就否定奖金约定的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蔬果公司向陈某支付奖金5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某某蔬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23民终133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提供劳务的劳动者而言:
- 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报酬标准、奖金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结算时优先要求公司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若仅有股东、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注意留存对方身份及权限的证据(如工商登记信息、公司会议纪要、过往付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代表公司。
- 催要报酬时要留存书面证据(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中明确提及报酬的具体项目、金额、支付时间,避免对方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二、对用工企业而言:
- 建立规范的用章及结算制度,明确对外结算的权限及流程,对无授权的股东、员工不得随意允许其参与报酬结算,避免因表见代理导致公司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 若股东仅出资不参与实际经营,可通过工商公示、内部文件、对外告知等方式明确其无经营管理权限,降低表见代理风险。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法院未支持陈某要求法定代表人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原因是谭某的行为均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且无个人债务加入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若劳动者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存在债务加入、人格混同、出资不实等法定情形,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