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倒贷款转了10万多对方赖账 仅转账记录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黔西南(2025)黔23民终31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被告抗辩称转账是原告代第三人偿还的债务,此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23民终3154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定成立要件有两项,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款项。对于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情形,我国司法解释已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果被告主张案涉转账不属于借款,而是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或者代付其他款项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陈某抗辩称案涉105000元是冯某代李某偿还的欠款,但从各方事前沟通的微信记录来看,陈某与李某协商的是由冯某转款帮陈某结清银行贷款,再由陈某重新贷出款项的“倒贷”流程,从未提及由冯某代李某还债;冯某在转款前也多次向陈某确认重新放贷的时间,并无代李某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三方事前已达成代付债务的合意,因此其抗辩主张不成立,应当向冯某、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3月,陈某因需归还名下银行贷款,经原审第三人李某牵线联系,向冯某提出帮忙“倒贷款”,承诺冯某转款结清贷款后,最快次日就能从银行重新贷出款项归还。2025年3月22日,冯某向陈某转账共计105000元。但陈某收到款项后,反悔不愿重新办理贷款,反而主张该笔款项是冯某代李某偿还欠自己的借款,拒绝向冯某返还款项。
冯某、王某遂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三方已达成冯某代李某偿还债务的合意,其上诉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23民终315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双方关系亲疏,都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内容,避免仅通过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 如果不慎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仅持有转账记录的,应当及时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能够佐证借贷合意的证据,补强证据链,提高胜诉概率。
- 涉及帮他人走账、“倒贷款”等特殊资金往来的,一定要在沟通过程中明确款项性质、归还时间、违约责任,最好形成书面确认文件,避免被对方以“代还债”“赠与”等理由恶意赖账。
- 如果收到他人转款后主张款项是代第三人还债的,应当举证证明转款前各方已明确达成代付的合意,仅事后单方主张代付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