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不足约定人数还能起诉物业返还公共收益吗?征和律所结合黔东南(2025)黔26民终9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小区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公共收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26民终96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依法成立并完成备案”,而非必须完全符合议事规则约定的委员人数。只要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合法选举产生、在住建部门完成备案,且剩余委员人数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五人以上单数”最低要求,即便少于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系行使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属于需要业主大会特别表决的“公共收益管理、分配、使用”事项,无需另行取得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授权即可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凯里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黔东南州恒诚帝都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9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收取小区公共收益(含广告费、场地费等)共计177100元。2022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备案,小区议事规则约定业委会由9名委员组成。后因4名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委会剩余5名在任委员。业委会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以“业委会人数不足9人、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为由,主张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
- 业委会剩余5名委员,未达议事规则约定的9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物业公司能否以公共收益已用于小区公共开支为由拒不返还?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业委会经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合法选举产生,已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系依法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剩余5名委员符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五人以上单数”的最低人数要求,人数不足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不影响其合法主体地位。
其次,业委会主张返还公共收益系行使全体业主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属于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公共收益管理、分配、使用”事项,无需额外取得业主大会表决授权。
第三,物业公司主张公共收益已全部用于小区公共开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成本高于业委会自愿扣除的10%比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凯里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业委会公共收益15939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26民终965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业主委员会而言:① 只要依法成立并完成备案,剩余委员人数符合法定最低标准,即便不足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仍可正常行使维权职权;② 主张返还公共收益无需业主大会特别授权,但后续分配、使用公共收益时,仍需严格按照民法典和议事规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避免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
2.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①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以“用于公共开支”为由擅自处分,如确有额外支出需从公共收益列支,应提前征得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留存完整凭证;② 仅以“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约定人数”为由抗辩主体不适格,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对业委会合法性有异议,应举证证明其成立程序违法或未完成备案。
3. 公共收益成本扣除的举证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主张扣除超过10%比例成本的,需提供完整、真实的支出凭证、审批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