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程结算按微信协商价还是补签合同固定价?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10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工程施工中,双方前期通过微信协商过结算价格,之后补签了固定总价的书面劳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工程款应当以微信聊天中的协商金额为准,还是补签的书面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1059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若微信聊天中的结算金额仅为协商过程中的阶段性报价,未形成最终确认的合意,且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工程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书面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合同签订前已支付的款项,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款项独立于合同价款之外,否则应当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此外,项目负责人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自愿承担债务的,不能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真实案例
2020年,西宁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丁某与甘肃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项目经理顾某口头约定,由劳务公司承接设备公司承包的青海某装修一体化项目的部分装饰装修劳务施工。施工过程中,设备公司于2020年7月向丁某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后续又向劳务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共计40万元。
2020年12月,顾某曾向丁某发送《装饰装修项金额汇算表》,载明核减后劳务公司应得工程款为690035元,同时发送语音提及该金额,但双方未就该金额最终签字确认。2021年5月,双方补充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案涉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含税价590035元,同时明确若无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清单漏项等情形,结算以包干总价为准,不予调差。
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劳务公司起诉要求设备公司、顾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9万元及逾期利息,主张应按微信聊天中的690035元结算,已付50万元中的10万元是私下走账不包含在合同价内。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9003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顾某承担责任的请求。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微信聊天中的690035元是双方协商过程中的阶段性报价,未形成最终合意;补签的书面合同时间在后,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劳务公司主张10万元不包含在合同价内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顾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1民终105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类项目务必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款计算方式、付款节点、验收标准、质保期等核心条款。仅通过口头约定+微信协商的方式极易产生争议,若微信协商的内容需作为最终约定,一定要双方明确作出“此为最终结算价/最终约定”的确认表述,并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沟通文件,避免被认定为阶段性协商内容。
- 对于已支付的款项,尤其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款项,务必明确款项性质——是合同内的预付款、进度款,还是合同外的其他费用,建议在转账备注、书面沟通中予以明确,同时尽量避免大额款项走私人账户,不仅容易产生结算争议,还可能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 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要注意留存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若发包方拖延验收,要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证据,避免因无法证明验收时间导致利息起算点被延后。
- 不要随意起诉项目负责人个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个人自愿加入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存在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情形,否则不仅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还会增加诉讼成本、拖延维权周期。
- 补充签订合同时,要将之前协商的所有核心内容落实到书面条款中,若之前的口头约定、微信约定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前的所有协商内容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