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中能用已垫付的居间介绍费直接抵扣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申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法定“新证据”?当事人能否以垫付了居间介绍费为由,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该笔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申2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对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当证据符合“原审庭审前已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取得、或庭审后新形成且无法另行起诉”的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法定新证据;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未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即使内容与案件相关,也无法在再审阶段作为新证据使用。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居间合同属于完全独立的两类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混同。除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居间介绍费的承担及抵扣规则,否则当事人无权单方主张以居间费抵扣应付工程款,相关居间费纠纷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东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施工承揽合同》,某公司完成施工后因东某公司欠付工程款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东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4186.5元。
东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已替某公司向项目介绍人章某支付了20000元居间介绍费,应当从工程款中抵扣该笔费用,并提交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3份证据及证人证言,主张上述材料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东某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及证人证言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不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提交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新证据的认定条件;同时,案涉《施工承揽合同》未约定居间介绍费的承担及抵扣规则,居间合同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东某公司主张抵扣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定驳回东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青02民申2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提交需严格遵守举证期限,尤其是一审、二审程序中应当尽可能将所有核心证据全部提交,切勿故意隐瞒或拖延提交;若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避免因逾期提交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第二,不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若需将居间费、介绍费等其他债务与工程款进行抵扣,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以书面条款明确约定抵扣条件、金额、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三,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具有严格的法定适用边界,仅当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时才会启动再审;当事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仅以原审未提交的证据申请再审,大概率会被驳回,反而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第四,主张垫付费用的一方应当留存完整的证据链,除证人证言外,还应当保留书面合意文件、银行转账凭证、双方沟通的原始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证明力极低,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