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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因项目未立项解除,预付设备款和前期订金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9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服务提供方未完成核心义务导致项目立项失败、合同解除的,预付的设备款、合同签订前支付的意向金能否要求全额退还?违约方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90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报废汽车拆解项目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服务提供方在长达三年的合同履行期内仅完成前期考察、初步材料制作等基础工作,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资质办理、立项审批等核心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服务提供方违约,而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其次,对于预付设备款,若合同明确约定发货以项目进度或采购方通知为前提,现项目未完成立项、采购方未要求发货,且服务提供方无法举证证明已为采购方定制专属设备、产生实际备货损失的,预付设备款应当全额退还。第三,对于合同签订前支付的意向类款项,若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且服务提供方对款项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合法用途的,应当认定为订金性质,合同解除后应予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青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与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签订《报废汽车拆解项目服务协议》,约定由北京某公司为青海某公司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全流程服务,包括项目立项、资质办理、设备供应等,服务总费用79万元。合同签订前后,青海某公司依约支付了前期服务费125000元、预付设备款108000元,另于合同签订前支付意向款5000元。后北京某公司仅完成项目计划书、厂区平面布局图等初步材料制作,长达三年未完成项目立项、资质办理等核心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青海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关款项。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违约方如何认定?
2. 青海某公司主张北京某公司退还113000元预付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北京某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在长达三年的履行期内仅完成前期考察、初步申报材料制作等基础工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导致青海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无法查证双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矛盾认定。第二,对于5000元意向款,北京某公司先后主张为定金、差旅费,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及用途,故认定为订金性质,应予退还。第三,对于108000元预付设备款,合同约定发货以项目进度或青海某公司通知为准,现项目未立项、青海某公司未通知发货,且北京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为青海某公司定制专属设备、产生实际备货损失,故该笔设备预付款应予全额退还。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青02民终900号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青海某公司预付款共计113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900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签订涉及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的服务类合同时,务必明确划分双方义务、各阶段履行期限及验收标准,同时明确违约情形下的退款规则、违约责任,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维权时举证困难。
第二,合同项下的各类款项需明确标注性质(定金/订金/预付款/服务费等)、用途及退还条件,支付款项时在转账备注中写明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第三,若合同涉及定制设备采购,需明确约定设备的专属属性、定制标准,以及服务方备货前的告知义务;若项目提前终止,服务方主张设备损失的,需由其举证证明设备的专属性、实际损失金额,否则采购方无需承担该部分损失。
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定期留存进度沟通记录,若服务方拖延履行义务,应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催告证据,若对方仍未履行,可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损失扩大。
此外,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矛盾、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