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南州(2025)青25民终1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妥善送回家,醉酒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同饮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5民终134号生效判决解答:共同饮酒本身属于增进情感的情谊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同饮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对醉酒者负有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义务,以及饮酒后的护送、救助义务。若同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并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同饮人的责任比例通常不会过高,因为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量及饮酒后果具有完全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会结合同饮人的身份(组织者/参与者)、义务履行程度、损害结果的关联性等因素,酌情判定同饮人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判令同饮人承担10%的责任,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1月6日,俄某帮普某搬运草料后,在普某家中与普某、案外人尕某共同饮酒,其中俄某饮用白酒一斤,普某为本次饮酒的组织者及酒水提供者。饮酒结束后,普某等人仅将俄某送至其家附近,未将其交付给俄某的成年家属,后俄某被发现头部受伤,送医后确诊为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创伤性脑疝、颞骨骨折等,共住院23天产生医疗费58857.07元,后被评定为二级多重残疾。俄某起诉要求普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1万余元,一审判令普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但普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及同饮人,基于先行饮酒行为,对醉酒的俄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将俄某妥善送至家中并交付家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自负主要责任,一审判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明显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关于俄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其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或鉴定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改判普某赔偿俄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85.71元(即总损失63857.07元的10%),驳回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5民终134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责任重于普通参与者:组织者不仅要尽到不劝酒、不灌酒的劝阻义务,还需对所有醉酒人员的后续安全负责,饮酒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将醉酒者送至家中,当面交付给其成年家属,确认其处于安全状态后再离开,禁止仅送至村口、小区门口等无人看管的区域,否则一旦发生损害,组织者需要承担比普通参与者更高的赔偿责任。
- 若因共同饮酒发生损害纠纷,双方都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受损方需要留存饮酒的相关证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就医记录、费用票据,用于证明损害与饮酒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同饮人需要留存自己已尽到劝阻、护送、救助义务的证据,比如送医记录、通知家属的聊天记录等,用于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 后续治疗费的主张需要有明确依据:类似本案的人身损害纠纷中,后续治疗费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意见,仅以生活困难、需要后续治疗为由主张费用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 共同饮酒人仅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受损方不要盲目要求同饮人承担全部损失,若自身存在隐瞒疾病、过量饮酒、拒绝护送等情形,自身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自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