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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后对方不认入库单签字 没盖公章的收货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9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交付货物后,买受方以入库单未加盖公章、签字人员并非其员工为由否认供货金额,法院会如何认定实际供货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977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买卖合同中供货金额的认定,不能仅以入库单是否加盖买受人公章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交易习惯、关联方证言、已付款项与入库单的对应关系等综合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签字人员系受买受人委托的项目实际施工方/发包方的工作人员,且此前的交易中也是凭该类人员签字的入库单结算付款的,即便入库单未盖公章,也可以作为认定供货金额的依据。本案中,虽然案涉项目的实际收货人员是发包方某置业公司的员工,但买受人某钢构公司允许发包方使用其项目章对外签订合同,且此前也是凭同类入库单开具发票后付款,结合法院对收货人员的调查核实,最终认定了入库单的效力,支持了供货方的大部分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大通县某砂石厂与青海某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先后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抹灰砂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钢构公司向某砂石厂采购各类砂石材料,结算方式为某砂石厂凭某钢构公司入库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某钢构公司按批次付款。合同签订后,某砂石厂按约将砂石送至某钢构公司承包的某广场项目工地,由工地库管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后双方因欠付货款产生纠纷,某砂石厂起诉要求某钢构公司支付货款53万余元。一审中,某钢构公司辩称入库单未加盖其公章、签字人员并非其员工,不认可供货金额。一审法院以某砂石厂未举证证明签字人员身份为由,仅支持了已开发票金额扣除已付款后的33003元。某砂石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某砂石厂提交了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申请法院向签字的库管人员调查核实。经法院调查,签字的库管人员均为项目发包方某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案涉项目的收货入库工作,其对入库单上的签名及供货数量、金额均予以认可,且此前双方的交易也是凭同类入库单开具发票后付款。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某钢构公司,合同约定以入库单作为结算依据,三方抵账协议并非最终结算。虽然入库单未加盖某钢构公司公章,但结合交易习惯、法院调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入库单的真实性。经统计,入库单载明的供货总金额为910599元,扣除已支付的689420.5元,某钢构公司尚欠货款221178.5元。

最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青海某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通县某砂石厂货款221178.5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青01民终97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供货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收货人员的姓名、身份信息及授权范围,避免后续就收货签字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留存对方出具的书面变更通知。
  2. 对于砂石、建材等供货频次高、数量大的货物,建议定期(如按月/按季度)与买受人进行对账,形成加盖公章或者授权人员签字的对账单,避免仅以零散入库单作为唯一结算依据,降低举证难度。
  3. 如果遇到买受人将项目章交由发包方/实际施工方使用、存在借资质或挂靠情形的,供货方应当注意留存合同签订、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流程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包方或实际施工方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降低维权风险。
  4. 诉讼中如果买受人否认签字人员的身份,供货方可以通过调取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微信/钉钉工作群记录、向相关人员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证明签字人员的职权及双方的交易习惯,尽到举证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