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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使用算定期还是不定期租赁?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9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且收取租金的,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983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照常收取租金,且未明确作出拒绝续租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租赁关系就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

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法定的随时解除权,仅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西宁某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双方已达成续租一年的合意,但仅能提供两份未记载租赁期限的交款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就一年的租赁期限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1日,西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某签订《某家博园租赁合同》,约定梁某租赁西宁市某家居广场三层商铺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年租金5437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可享9折优惠。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梁某继续使用案涉商铺经营,分别于2022年6月、7月、8月按月交纳租金各4531元(即原合同全额月租金标准,无年付折扣)。2022年9月起,受新冠疫情影响,梁某未再交纳租金。

2023年2月17日,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梁某的配偶张某发送《告知函》,要求其在2月20日前交清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逾期将按照合同规定另行招商处理。梁某收到通知后,于2023年2月20日腾退商铺离场。

后双方就租金支付、合同解除等事宜协商未果,西宁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合同于2023年3月1日解除,判令梁某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金40777元、违约金9062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合同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酌减3个月疫情期间租金,最终判决梁某支付租金12083元,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关系?

2. 一审法院酌定减免3个月疫情期间租金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关于租赁关系性质:投资公司提交的两份交款凭证仅记载了交款日期、金额、事由等信息,未体现双方就续租一年达成合意,结合梁某继续使用租赁物、投资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收取租金的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期租赁情形,故案涉合同自2022年6月1日起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投资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另行招商处理”已包含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梁某自认2023年2月20日腾退离场,该时间具有合理性,故认定合同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投资公司主张租金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无事实依据。

关于租金减免:2022年9月至12月西宁市受新冠疫情影响陆续处于封控状态,整体生产生活未恢复正常,梁某租赁的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盈利,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减3个月租金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宁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1民终983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商铺出租方而言,租赁合同到期前应提前明确是否续租,若无意续租,务必在到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到期后及时收回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切勿既不明确表态又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否则极易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搬走,出租方不仅无法主张剩余租期的租金,还可能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若同意续租,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续租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第二,对承租方而言,如果合同到期后有长期续租计划,应主动向出租人提出续签书面合同的要求,避免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后,出租人突然要求腾房影响正常经营。如果遇到疫情、政府管控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要及时留存封控通知、停业证明、经营损失等相关证据,第一时间与出租人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尽量形成书面的减免协议或沟通记录,不要仅依赖口头承诺,避免事后出租人反悔不认账。

第三,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解除,虽然双方都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均需提前给对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出租人要给承租人留足找新场地、腾退搬迁的时间,承租人也要给出租人留出合理的招租期,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另外,腾退房屋时一定要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留存好交接记录、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避免后期出租人主张房屋损坏、占用费等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本案中还涉及保证金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梁某主张的保证金是由案外人家博园公司收取的,并非本案出租方投资公司收取,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需另行起诉主张。提醒广大租赁当事人,交纳租金、保证金等费用时,一定要核对收款主体与合同约定的出租方是否一致,尽量转账到合同约定的对公账户,并备注清楚款项用途,避免出现主体不符、维权困难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