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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因甲方原因烂尾没法收尾承包方能否解约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2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等导致承包方无法完成收尾工作,工程长期停滞的,承包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应当如何结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24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若发包方存在迟延履行供材、协助等义务,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包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即便合同大部分内容已经履行,只要剩余收尾工作因发包方原因无法推进,导致合同整体目的不能实现,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其次,关于已完工程款的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工程总价款,再扣减承包方未完成部分及需返修部分的工程价款。对于零散的未完工收尾工程,因无法适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法院可参考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定额单价标准计算扣减金额,该计算方式通常更有利于发包方。

第三,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若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承包方起诉之日起计算,该规则不受双方是否完成结算的影响。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量、工程价款的认定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收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6月,甘肃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方)与青海某建筑公司(发包方)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劳务(扩大)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将海东市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承包方,工程综合单价为460元/㎡(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工期至2021年9月。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按约完成了工程主要内容,但因发包方未及时安装防火门、电梯等设备,导致承包方无法完成门窗抹灰等收尾工程,项目长期停滞。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协商未果,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等。

一审中,经承包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已完成建筑面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已完成建筑面积106588.83㎡;同时法院就未完工零散工程的单价向鉴定机构询价,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应的定额单价标准。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款11422643.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2. 未完工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综合单价还是鉴定机构的定额单价计算?

3.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

4. 一审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法院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完成收尾,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未完工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是针对整体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而未完工的收尾工程是零散、不同类型的施工内容,无法适用综合单价;且鉴定机构出具的定额单价通常高于协商确定的固定单价,按定额单价扣减未完工价款更有利于发包方,故对发包方要求按综合单价计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案涉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鉴定程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针对双方异议进行了回复,且组织了听证会答疑,各方均对鉴定意见发表了质证意见,鉴定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青02民终2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青海某建筑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24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包方需及时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承担解约风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完成配合协调义务,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长期停滞、承包方无法继续施工的,即便工程大部分已完工,承包方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发包方还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额外成本。

  2. 承包方遇发包方拖延供材需及时固定证据:若发包方未按约定供材、不履行协助义务,承包方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沟通、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证据,履行催告义务,避免因擅自停工被认定为违约;同时要注意保存已完工程量、工程变更的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结算或诉讼中主张权利。

  3. 工程质量抗辩需有证据支撑,不能直接拒付工程款:发包方若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承包方发出维修通知,保留通知凭证;若承包方拒绝维修,发包方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可在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但不能仅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竣工验收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4.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重新鉴定;若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仅以鉴定程序未经其同意为由抗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5.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注意合同相对性:本案中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的上游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支持,原因在于房地产公司并非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分包方通常只能向与其签订合同的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若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方主张权利,需符合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先咨询专业律师判断诉讼主体资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纠纷,可联系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