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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未竣工验收出质量问题能否直接按鉴定价要维修费?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2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施工方承担维修费用,能否直接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造价金额作为主张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25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建设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保期尚未正式起算,施工方仍需在保修范围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其次,发包方主张施工方承担维修费用的,不能直接以司法鉴定的维修造价金额作为主张依据,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需举证证明维修费用已实际产生,需提供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完整证据链;二是维修费用应优先从工程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才能要求施工方补足差额。若双方未就工程进行最终结算,质保金金额尚不明确的,发包方直接主张全额维修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青海某甲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青海某乙有限公司分包的化隆回族自治县某医院手术室、放射室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2397210元,质保期为12个月,自招标设备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

2021年1月28日,案涉工程交付使用,但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工程出现墙面脱胶等质量问题,建设方于2022年1月向某乙公司反馈质量问题,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向某甲公司发送整改通知,某甲公司回函沟通但未完成维修工作。后某乙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维修。

因协商未果,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马某连带支付维修费206198.27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利息及鉴定费等;某甲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等合计446540元。

争议焦点

  • 案涉工程是否已超过质保期,某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维修义务?
  • 某乙公司能否依据司法鉴定的维修造价金额直接主张某甲公司支付维修费?
  • 某甲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质保期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质保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某甲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时未提出已过质保期的抗辩,故案涉工程尚未超过质保期,某甲公司作为施工方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二,关于维修费主张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方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再要求承包方补足。本案中双方未就工程进行最终结算,质保金金额尚不明确,且某乙公司直接以司法鉴定的维修造价金额主张权利,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金额,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反诉的工程款问题。某甲公司实际施工范围除合同约定的手术室外,还包括放射室工程,双方未对全部工程进行结算,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某甲公司可在结算后另行主张,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某甲公司反诉请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中支持某乙公司维修费、利息及鉴定费的判项,驳回青海某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青02民终251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发包方而言,一是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明确质保期起算时间,避免因未验收导致质保期迟迟无法起算、双方权责不清的问题;二是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维修,留存好通知凭证及质量问题证据;三是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自行维修的,务必留存好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维修前后的对比照片等完整证据链,证明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不能仅依赖司法鉴定结论主张权利;四是工程款结算时要明确质保金的金额、扣留比例、返还条件及时间,便于出现质量问题时直接抵扣。

对于施工方而言,一是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主动推动发包方组织验收,避免因未验收导致质保期无法起算、长期承担保修责任的风险;二是收到维修通知后要及时响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留存好维修记录,避免被发包方主张高额自行维修费用;三是对于合同外增加的施工内容,要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程价款,避免结算时产生争议。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的问题,若当事人主张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由败诉方承担,若发包方的维修费主张未被法院支持,鉴定费需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