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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后能提工程款反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3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买卖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后,被告能否以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比如工程款欠款)为由直接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389号生效判决分析: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权利,但并非所有针对原告的反请求都能作为反诉受理。法院判断反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核心标准是「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需要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或者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本诉是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对应的是车辆转让的法律关系;而被告提出的反诉是植树造林工程转包的工程款纠纷,对应的是建设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同时,被告虽主张案涉车辆是原告用来抵扣工程款的工具,但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以车抵工程款的约定,无法证明本诉与反诉基于同一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该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被告需就工程款纠纷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2025年2月,李某以林某欠付车辆转让款98600元为由,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称双方2022年达成车辆转让协议,车辆已过户并由林某出具欠条,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拒不支付车款。

案件审理期间,林某向法院提起反诉,称李某曾将两个植树造林项目转包给自己,累计欠付工程款323906元,案涉车辆实际是李某用来抵扣部分工程款的工具,双方并非真实的车辆买卖关系,请求法院合并审理,判令李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诉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反诉为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事实牵连,不符合反诉成立要件,因此作出(2025)青0223民初42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林某的反诉不予受理。林某不服该裁定,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林某提起的工程款反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能否与本诉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法院观点:本诉基于车辆转让事实,对应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为支付车辆转让款;反诉基于造林项目转包事实,对应的是工程转包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二者的法律关系与事实基础均不相同。林某虽主张案涉车辆系抵扣工程款,但未提交任何明确约定、记载或备注等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无法认定本诉与反诉存在牵连性,不符合反诉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林某就工程款纠纷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38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反诉前先核查「牵连性」,避免做无用功:反诉的核心前提是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如果是完全独立的其他法律纠纷(比如本案的工程款和车款无关联),建议直接另行起诉,避免因反诉不被受理耽误维权时间,还可能浪费准备反诉材料的精力。如果不确定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判断。
  2. 主张债务抵销务必留存书面证据:如果双方约定用某笔债务抵销另一笔债务(比如用车款抵工程款),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抵账协议,或者在微信聊天、对账函、通话录音中明确提及抵销的具体内容和双方合意,切勿仅做口头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证明债务抵销的约定,也无法证明两个纠纷的关联性,反诉很可能不被受理。
  3. 注意反诉的提起时间限制: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才提出反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只能另行起诉。
  4. 遭遇虚假诉讼要积极举证抗辩:如果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比如本案中林某称欠条是被诱导签字),一定要及时收集受欺诈、胁迫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在本诉审理过程中积极抗辩,而非仅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解决本诉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