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何时能主张返还?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场景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当事人能否在后续诉讼中作出相反陈述否认?无约定的情况下能否主张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85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其返还的核心判定标准为案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足额结清,只要施工方举证证明已完成工资清偿义务,保证金返还条件即成就。其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法定既判力,除非当事人提交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否则其在后续诉讼中作出的相反陈述不会被法院采纳。最后,主张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需以双方存在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无书面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逾期返还利息达成合意,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项诉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中标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某防洪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青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分包方应总包方要求,于2021年分两次向总包方项目负责人魏某转账支付共计20万元,该款项后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魏某的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责任由总包方承担。
此前双方因工程款产生纠纷诉讼时,法院因当时分包方尚未结清农民工工资,认定该20万元保证金暂不具备返还条件。2025年6月,分包方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并取得农民工出具的《工资结清证明》后,起诉要求总包方返还2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总包方返还保证金,驳回分包方的利息诉请。
双方均提起上诉:分包方上诉主张总包方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总包方则上诉称未收到该20万元保证金、一审未追加案外人程序违法,还提交工程质量相关证据拟证明不应返还保证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总包方关于未收到保证金的陈述与此前生效案件中的陈述完全相反且无合理解释,生效判决已确认魏某构成表见代理无需追加案外人,工程质量问题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无关,且分包方已结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条件已成就,同时双方未就保证金利息作出约定,最终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85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领域缴纳各类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时,务必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转账时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同时尽量与相对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额、用途、返还条件、返还期限以及逾期返还的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法定既判力,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随意作出与此前诉讼相悖的陈述,否则不仅不会被法院采纳,还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法官对己方的事实认定,甚至可能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核心证据是工资结清的证明材料,建议施工方在结清农民工工资时,要求农民工本人出具签字捺印的《工资结清证明》,同时同步留存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流水,避免仅以现金支付无佐证的情况,确保后续主张返还保证金时举证充分。
- 不同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对应不同的返还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工资结清为条件,履约保证金以工程完工且无违约行为为条件,质量保证金以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为条件。主张返还保证金时应当对应提交符合相应条件的证据,不要混淆不同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规则,否则可能面临诉请不被支持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