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村委会要搬迁补偿款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9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搬迁补偿款,未向第三人提出诉讼主张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附条件的代付协议未满足条件时,付款义务方能否拒绝履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93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民事诉讼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裁判范围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范围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周某乙仅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补偿款,并未向第三人周某甲提出任何诉讼主张,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周某甲承担付款责任,明显超出原告诉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案涉《承诺书》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明确约定村委会仅承担代付义务,代付的前提是周某甲先将45000元交付给村委会。在周某甲未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代付条件并未成就,村委会没有向周某乙付款的义务,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周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真实案例
周某乙与周某甲系兄弟,二人共用的宅基地被纳入海东市乐都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按当地政策“一宅一户”可获补助135000元,补助申报登记在周某甲名下。2024年7月8日,经某某村村委会居中协调,周某乙、周某甲共同签署《承诺书》,约定周某甲拿到全部补偿款后将其中45000元交村委会代管,再由村委会转付周某乙。后周某甲收到全额补偿款后,拒绝将45000元交付给村委会,周某乙遂仅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45000元补偿款。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甲先向村委会支付45000元,再由村委会转付周某乙。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乙未向周某甲提出诉讼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求范围,且村委会代付条件未成就,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乙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93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当事人起诉前应当明确适格的义务主体,若存在多个责任方应当一并列为被告,避免仅起诉部分主体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增加维权成本。 第二,签署附条件的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条件成就的时限、违约方的责任,同时可以约定“若一方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条款,避免对方恶意违约损害自身权益。 第三,涉及拆迁、搬迁等政策类补偿纠纷时,应当先明确政策规定的补偿对象、发放流程,留存好相关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