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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致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主张的塔吊停滞费、二次临建费等损失能获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99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提供施工图纸等违约行为解除后,承包人主张的塔吊停滞费、二次进场搭建临时设施费、工人租房租金、工伤保险费、预付商砼未退款等各类损失,哪些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999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的,应当就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失主张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损失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有充分证据佐证;三是承包人已尽法定的减损义务。结合本案情形:
1. 塔吊停滞报停费属于停工期间直接产生的必要支出,有完整合同、支付凭证的应予支持;
2. 二次进场搭建临时设施的已实际支付费用,系发包人通知复工导致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
3. 工人租房租金、工伤保险费属于承包人施工的常规经营成本,且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不予支持;
4. 预付商砼的未使用款项属于承包人与材料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另行向材料商主张,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赔偿。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四、真实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中标某住建局发包的化隆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2023年1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工期250天,合同总价1262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住建局未按约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未向某甲公司提供经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纸,还因土地赔偿款未到位导致群众阻挠施工,某甲公司于2023年8月被迫停工。

2024年10月,某住建局通知某甲公司项目已具备复工条件,某甲公司遂二次进场搭建临时设施,但某住建局仍未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及合法手续,某甲公司再次退场。2025年3月22日,某住建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合同正式解除。

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住建局赔偿房屋租金65000元、塔吊停滞费15000元、工伤保险费12620元、二次搭建临时设施费81640元、商砼损失42365元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仅支持了接水费、检测费、用电损耗费共计46735.24元,某甲公司不服,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某住建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提供施工图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就其违约行为给某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各项损失逐一认定如下:
1. 塔吊报停费15000元有结算单及支付凭证佐证,系停工直接产生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
2. 二次搭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中,有支付凭证证实实际支出的30000元系因复工产生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未实际支付及无约定的日常开销部分不予支持;
3. 房屋租金属于施工常规经营成本,某甲公司在停工后未及时采取解除合同等减损措施,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4. 工伤保险的参保期间覆盖了某甲公司实际施工周期,某甲公司已享受大部分保险利益,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5. 预付商砼的未使用款项属于某甲公司与商砼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某甲公司可另行向商砼公司主张,不能直接要求某住建局承担。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确认合同解除、支付接水费等46735.24元、协助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78000元的判项;改判某住建局另行支付某甲公司塔吊停滞费15000元、二次搭建临时设施费30000元;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99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停工证据及时固定:建设工程出现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后,承包人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发函、监理日志、沟通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停工原因、停工时间的证据,同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施工条件、明确复工时间,避免后续就违约主体产生争议。
2. 及时履行减损义务:若发包人长期无法提供施工条件,承包人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退场止损,避免房屋租金、人员工资、机械停滞费等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3. 损失证据留存完整:对于停工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留存完整的合同、支付凭证、结算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且需明确对应案涉工程,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关联性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4. 第三方损失另行主张:对于向材料商、设备商预付的未使用款项,应当及时向第三方主张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宜直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要求发包人承担,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