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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草场被侵权却败诉?征和律所结合果洛(2025)青26民终1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主张他人侵犯自己的草原承包经营权,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6民终118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主张他人侵犯其草原承包经营权的,首先需举证证明自身对案涉草原享有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侵权主张成立的核心前提。若当事人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权利的,需先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承包权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本案中上诉人加某既无法证实其与案涉草场原承包人布某的亲属关系,也无法证明其已合法取得案涉草场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其全部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最新案例

上诉人加某主张其为案涉草场原承包人布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案涉草场的承包经营权,称被上诉人尕某长期占用案涉草场、冒领草原生态补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尕某停止侵权、返还草场及2012年至2024年的补贴共计14万余元。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加某提交的户口本、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布某存在法定继承关系,也无法证明其已合法取得案涉草场的承包经营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6民终118号
  •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牧区群众若要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草场承包经营权,务必提前留存好亲属关系证明、草场流转协议、承包权证变更登记等正式书面材料,仅凭证人证言很难达到法院的采信标准,无法作为权属认定的依据;
  2. 如果认为自身草场权益被侵害,首先要确认自身的权属证明完整有效,若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应先向当地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待权属明确后再主张侵权责任;
  3. 草原生态补贴的发放主体以合法有效的草场承包经营权人为准,不具备合法权属资格的主体无权主张他人返还已经领取的补贴款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