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养子女能不能继承游牧民定居房?征和律所结合海西(2025)青28民终1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城镇户籍的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牧区游牧民定居保障性住房?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的保障性住房是否必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12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法定证明,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否则应当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案涉游牧民定居房虽属于保障性住房,但登记在被继承人它某个人名下,且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农牧主管部门均出具证明明确房屋归它某所有,仅以房屋申请时记载了家庭人口信息,不足以直接认定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的,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该项权利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与户口性质、是否为村集体成员无关。即便养子女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籍,也不丧失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第三,分割遗产中的房屋时,法院会遵循有利于发挥使用效益、兼顾继承人实际需要的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若房屋长期由一方继承人居住使用,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该方所有,由其按照房屋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继承份额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桑某与才某均为被继承人它某的养女,桑某于1991年左右迁居青海西宁,户口转为城镇户籍,才某一直与它某共同生活,照料其日常起居。2023年5月它某去世,未订立遗嘱。桑某起诉要求分割包括都兰县察汗乌苏镇牧民家园14号楼2单元202室(游牧民定居保障性住房,登记在它某名下)在内的多项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且桑某非村集体成员,无权继承,判决驳回桑某全部诉讼请求,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游牧民定居保障性住房是否属于它某的个人遗产?
- 城镇户籍的养女桑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案涉房屋登记在它某名下,且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均出具证明证实房屋归它某所有,仅以申请时记载的家庭人口信息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一审认定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当。其次,桑某与它某的事实收养关系有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依法成立,桑某享有法定继承权,户口迁出不影响继承权利。最后,才某长期与它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遗产,且才某一家长期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从有利于房屋使用效益和继承人实际需要出发,房屋归才某所有更为适宜,由才某向桑某支付对应份额的补偿。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案涉牧民家园房屋由才某继承,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桑某该房屋市场价格的30%作为继承补偿;同时对桑某主张的牛羊、银行存款等遗产部分作出相应改判,支持了桑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125号
- 案由: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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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权属认定优先看登记: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物权归属均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要误认为保障性住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家庭共有,若对房屋权属有异议,应当收集不动产登记部门、主管部门的官方证明等充分证据,仅凭申请材料中的家庭人口记载不足以推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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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与户籍性质无关:养子女、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即便户口转为城镇户籍、不再是村集体成员,也依然有权继承农村/牧区的房屋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本身具有身份属性,不能继承,仅能继承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以及承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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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遗产要注意留存证据:主张分割牛羊、存款等动产遗产的,要尽量留存书面凭证(如购买记录、寄养协议、银行流水、财产清单等),仅凭证人证言很难直接认定遗产的具体数量和价值,法院通常会结合生活经验、交易习惯审慎认定,举证不足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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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需提前固定证据:如果是《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当提前留存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亲友证言、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等,避免日后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纠纷,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