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结算时哪些费用能合法扣除?征和律所结合海西(2025)青28民终1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管理费、税金、项目经理费等各项费用哪些可以合法扣除?扣除标准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17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非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针对结算中的费用扣除,核心裁判规则可总结为三点:第一,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费用扣除约定合法有效;第二,主张扣除费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关联性;第三,属于建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成本的费用、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罚款类费用,不得随意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双方就所得税承担达成的34万元书面约定有效,无有效证据佐证的工作服开支、公司日常行政成本、无实际损失的罚款等均不予扣除,项目经理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束」期限计算,而非工程后续结算的整个周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建安公司中标青海格尔木某部队建设项目后,交由其青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后该分公司与自然人严某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严某施工,协议约定了1.5%的管理费、各类税金承担标准、6000元/月的项目经理费等扣除规则。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单位审定总造价为18903075.99元,建设单位已向某建安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8849382.97元。双方就工程款结算的各项费用扣除问题产生争议,严某诉至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严某大部分诉请,某建安公司不服,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 工程款结算中管理费、税金、项目经理费、各项运营成本及罚款等费用是否应当扣除?
-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某建安公司青海分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严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应属无效;其次,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合同虽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约定结算,但主张扣除费用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与案涉工程直接相关:双方已书面协商一致的所得税34万元、有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符合合同约定期限的项目经理费、约定的管理费等可合法扣除,无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作服费用、公司日常行政开支、无实际损失证明的罚款等均不予扣除;最后,严某已明确放弃主张建设单位未付的工程款部分,提供发票的三家公司均已出具权利放弃声明,故一审未追加相关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青28民终17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某建安公司青海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支付严某工程款(含投标保证金)4520341.04元及相应利息,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某建安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17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发包方)而言:一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虽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需参照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工程款,不得随意设置无依据的扣除项;二是主张扣除各类费用时,必须留存完整的实际发生凭证,且需证明该费用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关联性,公司日常运营的行政开支、无实际损失证明的罚款类费用,不得随意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涉及税金、管理费等大额扣除事项的,建议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确认文件,留存完整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二,对于实际施工人(承包方)而言:一是即使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转包、无资质等原因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二是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扣除项(如本案的所得税34万元),尽量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同时留存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避免对方事后反悔;三是投标保证金、垫资款等往来款项需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明确备注款项用途,防止结算时被对方随意抵扣其他无依据的费用。
此外,本案中建筑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追加第三人,需证明该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仅以结算需要为由申请追加已出具权利放弃声明的主体,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