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中银行违规超额授信且保证人人数不足,保证人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海西州(2025)青28民终2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违反内部授信管理规定超额发放贷款、实际保证人数量未达到制度要求的,已签字的保证人能否主张免除部分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217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若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各方签字确认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授信规则,超额加重债务人债务且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超额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若银行内部制度明确规定不同授信额度对应的保证人数量,银行未按制度要求凑足保证人数量就发放贷款的,对于缺失保证人本应承担的保证份额,不得转嫁给已签字的保证人,已签字的保证人仅需在其应当分担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内部制度明确150-200万元授信需4名保证人,且实际应授信额度仅为165万元,银行超额授信35万元且仅落实3名保证人,因此3名保证人仅需在165万元的3/4即123.75万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10月,青海乌兰某甲有限公司与三某、周某签订《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200万元,授信期限36个月。同日,王某甲、赵某甲、潘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银行向三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三某、周某仅偿还少量本金,剩余本息约205万元未还。
银行内部制度明确规定,“家园贷”150万元-200万元(含)授信需提供4人担保,且银行内部责任认定文件显示,三某该笔贷款应授信165万元,实际超额授信35万元,存在保证人人数少于制度要求的违规情形。银行起诉要求三某、周某还款,王某甲等3名保证人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要求保证人的配偶赵某乙、郎某也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但银行超额授信的35万元属于加重保证人责任的部分,保证人无需承担;且按制度要求需4名保证人,缺失的1名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不得转嫁给现有3名保证人,因此3名保证人仅在123.75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担责。二审中银行主张不应适用内部管理规定,但未能举证证明改制后适用的新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驳回青海乌兰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三某、周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997138.29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王某甲、赵某甲、潘某在123.75万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三某、周某追偿;驳回银行对赵某乙、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217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保证人而言:签订保证合同前务必核实主债权的实际授信额度、银行的授信担保要求,不要盲目签字;如发现银行存在违规超额放贷、保证人数量不足等情形,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涉诉时可主张免除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尤其是银行内部员工作为保证人的,因对贷款业务规则更为熟悉,需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随意签字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 对金融机构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内部授信管理制度发放贷款,确保保证人数量符合对应授信额度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部分保证责任落空,增加债权回收风险;同时要注意留存内部制度的适用依据、公示通知等材料,避免涉诉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关于配偶责任:本案中银行主张保证人的配偶承担保证责任,但因配偶未签订任何保证文书,法院未予支持。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配偶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必须要求配偶签署明确的保证合同或共同还款承诺,否则无法要求配偶担责,这也是征和律所在办理借款担保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常见误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