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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发包方以未竣工备案拒付工程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海西(2025)青28民终3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方已提交全部备案所需资料,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30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该权利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2. 办理竣工备案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并非施工方的义务。施工方仅需承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配合办理备案的附随义务,只要施工方已提交全部备案资料、履行完毕配合义务,发包人不得以自身未完成竣工备案为由拒付工程款。
  3. 欠付工程款利息需区分普通工程款与质量保证金分别计算:普通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的利息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12月,某乙有限公司(曾用名某甲有限公司)与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乙有限公司承建乌兰县茶卡景区旅游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游客集散中心装修工程。2020年12月29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确认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款1586631.33元。

另查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已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某乙有限公司因被实际施工人起诉,已先行承担了工程款支付义务,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某乙有限公司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竣工备案是发包人即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某乙有限公司已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履行了自身义务,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的责任不在某乙有限公司,故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关于利息,因案涉工程价款包含3%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质保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故利息应当分段计算: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利息自工程交付次日起算,质保金利息自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某乙有限公司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判项;二、撤销一审驳回某乙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项;三、判令乌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乙有限公司工程款1586631.33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其中72244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算,864183.26元质保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算,均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某乙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30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并务必留存好移交的书面证据(如资料移交清单、发包人签字盖章的签收记录、交接时的录音录像或聊天记录等),避免发包人以未收到资料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反诉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备案的违约责任。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需要注意: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仍会参照适用,质保金的返还时间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计算,对应的利息起算点也会晚于普通工程款,主张权利时需注意区分。
  3. 发包人作为办理竣工备案的法定义务主体,不能以自身未完成竣工备案为由拒付工程款,尤其是在施工方已经提交全部备案资料、履行完毕配合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拖延备案的,不仅要支付欠付工程款,还要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4. 此外需要注意,移交工程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施工方的法定附随义务,即便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施工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该义务,否则可能被发包人反诉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包人拒不配合办理备案,施工方应当留存好自己已履行配合义务的相关证据,避免被追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