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验收发包方就使用能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海西(2025)青28民终3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工程的,能否以工程未验收、施工面积超出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33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防水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最终工程量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并非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后续共同出具加盖公章的工程结算单,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真实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施工面积超出合同暂定面积,也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认定应付工程款。其次,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则,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即实际投入使用,即便工程未经过正式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自认工程未验收系其上游甲方原因导致,并非被上诉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的责任,且其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5日,上海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河北某有限公司以单价7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案涉防水工程,合同暂定施工面积约1686.62平方米,暂定合同金额为118063.4元,最终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防水卷材进场开始施工付总额50%材料款,待施工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50%的工程款。
2023年9月16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最终总工程款为15.5万元,上海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史某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微信将加盖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单发送给河北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23年10月5日,河北某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开具了全额15.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某有限公司累计向河北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63.4元,剩余36936.6元未支付。
河北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6936.6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未验收、结算面积超出合同约定38%、已超付工程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上海某有限公司以工程未验收、结算面积超出合同约定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1. 案涉《防水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最终面积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双方已共同出具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15.5万元,该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海某有限公司已付118063.4元,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
2. 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已由上海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应视为已经竣工,且工程未验收系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游甲方原因导致,与施工方河北某有限公司无关,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936.6元、截至2025年2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57.87元,及以36936.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自2025年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33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施工承包方而言:
1.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单、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工程完工后及时催促发包方进行结算;若发包方拖延结算,可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向发包方发送结算文件,留存好送达凭证,避免发包方事后否认结算金额。
2. 工程完工交付时要留存好交付凭证,比如工程交接记录、发包方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沟通记录等,即便工程未完成正式验收,只要发包方实际使用工程,即可主张达到付款条件。
3. 结算文件尽量要求双方加盖公章或由双方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若仅持有结算单照片、扫描件的,要留存好发送结算单的原始载体(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发送记录),防止对方以无原件为由否认结算的真实性。
对于发包方而言:
1.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提出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切忌擅自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否则后续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若施工方主张的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及时提出异议,不要在结算单上盖章或签字确认,一旦签署结算文件后再以工程量超标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 若因上游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要及时向施工方说明情况,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上海某有限公司正是因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已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工程量,才导致其抗辩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实务中各方主体都要注意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