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被无偿转移债权人能否撤销?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5)青民申10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债务人通过离婚财产约定放弃份额、后续又低价/无偿转让给近亲属,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申109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否则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享有的对应份额属于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其次,债权人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债权人没有义务主动查询债务人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情况,不能以离婚登记时间作为除斥期间起算点;最后,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转让给近亲属,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无论转让理由是否为赡养、亲属间交易,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对董某享有70万元及利息的到期债权,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董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于2021年终结本次执行。案涉房产系董某与严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严某甲名下,2020年二人登记离婚时未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进行分割。2023年8月,严某甲以60万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弟弟严某乙,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严某乙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周某得知房产转移事实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并确认董某享有案涉房产50%的份额。
争议焦点
1.案涉房产是否属于严某甲的个人财产?2.周某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1年除斥期间?3.周某与董某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购买于董某与严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归其个人所有,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并非董某与严某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无义务知晓二人离婚及财产分割情况,其在2023年得知房产过户事实后1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严某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周某与董某存在往来,不足以证明二人虚构债权债务进行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严某甲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二审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申1096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债权人而言,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要及时查询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婚内共同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放弃财产份额等行为,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同时注意收集转让行为存在无偿、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等相关证据,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丧失胜诉权。
- 对于债务人及财产受让方而言,切勿试图通过离婚分割财产、将财产转移给近亲属等方式逃避债务,此类行为一旦被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不仅转让行为会被撤销,还有可能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虚假诉讼,需要提供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的直接证据,仅以双方存在往来、关系友好为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若确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应当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涉及房产等大额资产的建议办理公证或登记公示,避免后续因共同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