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已验收交付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5)青民申3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以部分工程承包人未实际施工、部分材料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直接扣减对应工程价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申352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建设工程结算阶段发包方提出的各类扣减工程款主张,法院裁判核心遵循“以鉴定意见为基础、以举证责任为核心、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原则: 第一,若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已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除非发包人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否则法院会以鉴定意见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核心依据,不会仅因发包方单方主张就随意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发包人主张部分工程承包人未施工、部分材料由发包人自行采购要求扣减对应款项的,需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直接扣减工程款的,需满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法定前提,若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且质量纠纷已另案处理,发包方无权在本案中直接主张扣减工程款。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结算争议占比极高,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需重视施工全流程的证据留存,避免后续诉讼中陷入举证被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发包的相关建设工程,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审、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已付款情况,判决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部分工程宋某未实际施工、部分材料由其自行采购、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扣减对应工程款共计数百万元。
争议焦点
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价款是否正确,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提出的各项扣减工程款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1. 关于工程价款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已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主张部分工程未施工、材料自行采购应扣减款项,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2. 关于质量问题扣减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减少工程款需以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为前提,本案中不存在该情形,且案涉工程质量纠纷已另案处理,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青海某甲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申35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与扣减纠纷,不同主体需重点做好以下风险防控: 1. 对发包方而言:若施工过程中存在承包人未施工项目、发包方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让承包人签署未施工项目确认单、材料供应交接单、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文件,避免结算或诉讼阶段空口无凭;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先书面通知承包人修理、返工,承包人拒绝的再主张扣减工程款,质量争议较大的应及时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不能仅以质量问题为由直接拒付或扣付工程款。 2.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所有施工内容、设计变更、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等都要留存好书面证据,比如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进场验收单、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等,防止发包方事后随意提出扣减主张。 3. 此外,本案中虽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裁判规则,施工方无需因合同无效过度担心工程款追索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