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送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图片算不算有效合同?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5)青民申3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通过微信发送加盖公章的合同图片订立合同,在无纸质原件、未同时满足签字+盖章要件的情况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违约方能否以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申371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为核心标准,不能仅以是否持有纸质原件、是否同时具备签字盖章为唯一判断依据。首先,若合同双方已形成通过电子方式传递盖章合同文本的交易习惯,且合同明确约定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微信发送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图片属于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形式。其次,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要求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青海某铝业公司(买方)与府谷县某有限公司(卖方)存在长期铝锭购销合作,双方业务代表一直通过微信传递加盖公章的合同图片的方式订立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多笔交易。2023年6月16日,卖方向买方业务代表发送加盖其公章的《购销合同》图片,约定买方采购铝锭136吨;同年6月29日,双方再次通过微信订立第二份《购销合同》,约定买方采购铝锭300吨。后卖方于2023年6月30日至7月9日供应铝锭136吨,主张该供货是履行6月29日的合同,6月16日的合同因无纸质原件、买方未盖章、卖方未签字而未成立生效,拒绝履行6月29日合同的供货义务。买方经两次书面催告后,于2023年9月12日通知卖方解除6月29日的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双方已形成通过微信发送加盖公章的合同图片订立合同的交易习惯,且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月16日的合同虽为微信图片形式,但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二,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卖方业务代表明确同意先履行6月16日合同的供货义务,因此已供应的136吨铝锭是履行6月16日合同的义务,6月29日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第三,卖方经买方两次催告仍未履行6月29日合同的供货义务,买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卖方时生效;第四,案涉合同因卖方违约解除,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合同价款的10%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青民申371号民事裁定:驳回府谷县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申37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采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建议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扫描件、传真件、电子签章件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指定对接人及沟通渠道,避免就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争议。 2. 应当注意留存全流程交易证据,包括过往合同、供货记录、付款凭证、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固定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旦发生纠纷,交易习惯是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的核心依据之一。 3. 作为守约方,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EMS函件、可留痕的电子沟通渠道)进行催告,明确催告的履行期限及逾期后果,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后再发送解除通知,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4. 主张违约金时,应当结合实际损失合理调整请求金额,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通常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以主动调低至合理范围,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诉求的被支持概率。此外,参照类案时应当重点对比合同约定、核心事实、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非指导性案例对法院审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要盲目参照类案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