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后签的补充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5)青民再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发生重大工程量变化,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再29号生效判决解答:
判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不能仅以价款金额变化大小为标准,而应当结合变更的原因、背景、内容以及是否违背招投标基本原则等因素综合认定:
- 第一,若补充协议是基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客观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等合理事由签订,且符合中标合同中关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则不属于非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 第二,若补充协议的价款调整是经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建设方多方共同核对工程量后确认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 第三,合法有效的补充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若补充协议已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金额作出明确约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再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中,案涉《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因施工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在四方共同确认《补充复核清单》的基础上签订,符合中标合同关于补充协议的约定,不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依法有效并可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2014年,河北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青海某投资公司发包的某公路工程CD-SG7标段项目,双方签订《公路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2971万余元,同时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含路线走向、隧道围岩参数、互通立交增设等),工程数量发生较大变化。2015年12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共同签章确认《补充复核清单》,明确调整后工程总价款为19165万余元,增加金额6194万余元,单价执行原合同清单单价。2016年8月,双方基于该补充复核清单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确认增加合同金额6194万余元。
工程于2016年12月交工验收并交付运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河北某建设公司起诉主张《合同补充协议书》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属无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青海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2889万余元、返还违约金182万元、支付水毁修复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仅判决青海某投资公司返还违约金1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河北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青海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1038万余元及利息。双方均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青海高院再审认为:《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基于工程设计客观变更、经多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符合中标合同约定,不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合法有效,可作为结算依据,对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同时纠正了二审关于暂列金计算、利息起算时间、违约金判项超出上诉请求等错误,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返还12万元违约金的判项,青海某投资公司支付河北某建设公司工程款692781.62元及截至2025年2月1日的利息1060407.99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再2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的,务必及时留存变更依据(如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发包人/监理的变更指令、各方会商纪要等),并就变更后的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调整等内容签订书面确认文件,最好由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四方共同签章,避免后续因“口头变更无凭据”产生结算争议。
- 切勿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签订“黑白合同”: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背离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仅可能被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慎重签订结算类文件:一旦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或具有结算性质的补充协议,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很难推翻该结算结论并申请造价鉴定。施工方在签字盖章前务必仔细核对工程量、单价、扣款项目等内容,切勿为了拿进度款随意签署载明“已结清”“结算完成”的文件。
- 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及时全面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原则上仅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若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服但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改判。本案中青海某投资公司未对一审违约金判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主动改判不返还违约金,最终被再审认定超出上诉请求、予以纠正,就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情形。
- 明确特殊款项的性质与使用规则:对于暂列金、奖励金、质量保证金等特殊款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用途、动用条件、拨付流程、结算方式等,避免结算时对是否计入应付工程款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