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投标保证金算职务行为吗?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5)青民再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务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的投标保证金,后续已按业务流程将款项转出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责任?不当得利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得利主体?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再54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觉得“钱转到谁的账户,谁就该还钱”,但在不当得利纠纷里,这个逻辑不一定成立。判断收款人要不要承担返还责任,核心看两个要件:一是收款人是否实际取得了不当利益,二是收款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
如果个人账户收款人是公司员工,收款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款项已按公司业务流程转出、个人未实际获利的,就不属于不当得利的得利人,无需承担返还责任。此时应当追溯资金流向,找到实际占有款项、无合法依据获利的主体,由其承担返还义务。
本案中邓某是建设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个人账户长期用于公司经营收支,收取案涉保证金是代公司收取的职务行为,且款项到账后很快就按投标业务流程处理,个人未截留获利,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实际取得利益且无合法依据的是挂靠投标的王某和指示付款的陈某,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6年,陈某(原格尔木某公司员工)与王某协商借用资质投标青海某水利工程项目,王某找到青海某建设公司财务人员邓某,约定借用该公司资质投标。2016年6月23日,格尔木某公司受陈某指示,向邓某个人账户转账15万元,附言投标保证金。后项目未中标,邓某扣除3000元资质借用费、7700元王某个人消费后,将剩余13.93万元转给王某。格尔木某公司因未收回保证金,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某、陈某、邓某,要求三人返还1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邓某收取案涉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其是否应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不当得利、职务行为的核心认定规则与现行民法典一致。其次,邓某系青海某建设公司财务人员,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性业务,收取案涉保证金是代公司收取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最后,王某收取保证金后,提交的转账记录备注为“借款”、金额与案涉保证金不符,无法证明已退还给陈某或格尔木某公司,属于实际得利人;陈某是指示付款的主体,也是案涉业务的实际参与人,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王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格尔木某公司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格尔木某公司对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再54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财务人员需警惕个人账户走账风险:尽量避免用私人账户收支公司公款,若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务必留存好全套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岗位证明、公司授权使用个人账户的书面通知、账户流水全部用于公司经营的凭证、每笔款项的审批流程和去向记录等,避免被认定为个人不当得利承担责任。
- 企业付款需严守对公账户原则: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款等大额款项时,必须转入对方对公账户,不要轻易按照中间人指示转入私人账户。若确需转个人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明确指定收款账户、用途和对应的业务关系,降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 不当得利纠纷需找准被告主体:起诉前应当先梳理清楚资金流向和实际法律关系,不能仅以收款账户所有人为被告,否则可能出现告错主体、浪费诉讼成本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资金去向、锁定实际得利人。
- 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诉讼时效并非从款项支付之日起算,而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企业应当定期对账,发现异常及时催要,保留好聊天记录、催款函、起诉记录等时效中断的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