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术专用章盖在担保协议上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青海省(2025)青民再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在还款协议的担保方位置加盖技术专用章,该担保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最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再5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技术专用章本质是公司用于技术文件往来的专用印章,通常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担保的职能,仅加盖技术专用章不能直接认定公司具有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公司的担保意愿,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担保事宜知情且认可、公司曾使用该技术专用章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公司已经实际履行部分担保义务等,法院可能会认定公司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
其次,即使能够认定公司有担保意思,公司对外担保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如果债权人未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担保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若债权人和公司对担保无效均有过错,公司需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经营烟酒超市,2008年至2013年期间,孙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并从超市赊购货物。2018年9月18日,李某与孙某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孙某尚欠李某借款1457000元、货款329070元,合计1786070元,约定2019年12月15日前还清,逾期需承担利息及维权费用。协议担保方处加盖了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的技术专用章。
后孙某未按约还款,李某先后多次提起诉讼,各方就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对孙某的案涉债务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案涉技术专用章真实,且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曾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使用该技术专用章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结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对担保事宜知情并认可、公司已通过员工向李某支付17万元款项的事实,足以认定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具有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
第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李某作为债权人未对公司担保决议进行审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案涉担保行为无效。
第三,担保无效的情况下,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未严格规范印章管理及对外担保程序,存在过错;李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应当在孙某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李某本次起诉与前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即:孙某向李某偿还欠款161607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元;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孙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再5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需做好3项核查:
1. 印章核查:尽量要求公司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加盖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职能专用章,降低担保不被认可的风险;
2. 权限核查:要求公司提供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核实决议的签字人员、表决比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留存决议原件;
3. 主体核查:确认担保事宜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接,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仅与公司员工个人对接导致举证困难。
二、对于公司而言,需做好印章与担保的内部管理:
1. 建立印章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技术章、财务章等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与审批流程,严禁在合同、担保文件上加盖专用章;
2.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禁止法定代表人或个别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3. 若发现印章被冒用或擅自使用,及时采取报警、发函声明等措施固定证据,避免扩大损失。
三、关于重复起诉的风险提示:当事人撤诉后仍有权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需注意诉讼请求的表述,避免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而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