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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四至面积不符能要求补足吗?征和律所结合儋州(2025)琼97民终13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面积与合同载明四至范围对应的实际面积不一致时,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在四至范围外补足约定面积的土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134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标的物的界定应当以合同明确约定的四至范围为核心依据,合同载明的面积仅为辅助性描述。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四至范围内实际面积不足约定面积的,出租人需另行补足差额面积”,否则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交付合同约定四至范围外的土地。本案中儋州某合作社与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租赁土地的四至边界,林某仅需交付该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即可,合作社自行测量得出的面积不足约定的9.24亩,也不能突破双方约定的租赁物范围要求林某补足土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1日,儋州某合作社与林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将地名为“一阿丙”的土地出租给合作社经营,合同明确载明了土地的四至范围,同时约定双方勘测认定土地面积为9.24亩,15年租期总租金为72000元。合同签订前合作社已支付定金22000元,后合作社自行测量认为案涉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仅为4.1亩,与约定面积不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四至范围内土地面积为4.1亩、判令林某补足9.24亩土地、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合作社全部诉讼请求,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四至范围对应实际面积不符时,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补足约定面积的土地。

法院观点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是确定租赁土地位置、范围的核心依据,面积仅为辅助描述。林某仅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交付土地,合作社要求林某交付四至范围外的土地补足面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租金,未约定按亩计价,合作社要求按实际面积调整租金也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儋州某合作社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合作社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1345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务必“双核实”:既要核实出租方的权属证明(如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四至范围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也要实地勘测四至范围内的实际面积,不要仅凭出租方口头告知的面积签订合同。若担心面积不符,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四至范围内实际面积少于约定面积的,出租人需在指定期限内补足差额面积,或按实际面积调整租金”,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2. 发现面积不符时不要直接拒付租金或盲目起诉:若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首先应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的,若符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的,可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而非直接要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我国现行《民法典》仅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规则,未赋予法院直接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力,承租人单方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
  3. 土地租赁涉及大额租金或长期租期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起草与审核,提前排查权属瑕疵、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等风险,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