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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出具的人工费借条能否直接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再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施工方出具的明确标注为“工程款人工费”的借条,是否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予以扣除?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原审未处理的,再审能否予以纠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再56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判断借条所载款项能否抵扣工程款,核心需审查两个要点:一是款项性质是否与案涉工程款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双方是否就抵扣达成合意或符合抵扣的法定条件。若借条明确载明款项用途为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且出具借条的施工方认可借条真实性,仅以“该款项已在结算总价款中扣除”为由抗辩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法院会采信发包方的主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已付工程款范畴,从应付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二,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若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明确提出了鉴定费承担的主张,原审法院遗漏处理的,再审法院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予以纠正,按照“谁主张、谁负担”及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鉴定费的负担主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赵某将其承包的西安市高陵区天下荣郡D-6、E-1号楼劳务工程分包给贺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焦某系赵某指派的工地工长。工程完工交付后,贺某持焦某2016年8月出具的三份结算单起诉,主张工程总价款为8504384元,赵某尚欠工程款87万余元。

诉讼中,赵某提交一张贺某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天下荣郡E-1工程款人工费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元),经手人贺某”,主张该笔款项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予以扣除。贺某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抗辩称该笔21.6万元已经在结算总价款中扣除,未提交相应证据。此外,一审中因贺某不认可一张35万元的借款单上的签名,赵某申请笔迹鉴定,支付鉴定费3700元,鉴定结论为签名系贺某本人所签,但原审判决未对该鉴定费的承担作出处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赵某关于21.6万元借条抵扣工程款的主张,判决赵某支付贺某工程款526525元及利息。赵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本案。

争议焦点

  • 贺某出具的21.6万元人工费借条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予以扣除?
  • 原审未处理的3700元鉴定费应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

关于21.6万元借条的抵扣问题:案涉工程总价款系依据焦某签字的三张结算单计算得出,三张结算单的内容均未涉及该笔21.6万元款项的扣除,贺某主张该款已在总价款中扣除,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笔21.6万元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赵某在二审上诉时已明确主张鉴定费由贺某承担,且鉴定结论支持了赵某的主张(35万元借款单上的签名系贺某本人所签),故原审未处理鉴定费不当,再审认定鉴定费3700元由贺某负担。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25)陕01民再56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某支付贺某工程款310525元及利息(利息以3105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鉴定费3700元由贺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再5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款预支需明确抵扣约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对于预支的工程款、人工费等款项,建议在出具的借条、收条等凭证中明确标注“该款项在最终工程款结算时直接予以抵扣”,同时在后续正式结算时,将已预支的款项明确列入结算单的“已付款”或“扣除项”中,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因是否抵扣产生争议,增加举证负担。

  2. 鉴定费主张需及时提出。诉讼过程中若产生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在一审程序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中明确提出费用承担的主张,避免法院以“未提出主张”为由不予处理,增加后续诉累。若原审遗漏处理相关诉讼费用,当事人可在上诉或再审中明确提出该主张,法院可依法予以纠正。

  3. 明确工地人员授权范围。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初期就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施工方工地管理人员的权限范围,尤其是结算权限,若不认可工地负责人的结算权限,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否则工地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结算依据,对发包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