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民事纠纷 > 承揽工程做完对方拿“没验收、结算单没盖章”拒付工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0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承揽工程做完对方拿“没验收、结算单没盖章”拒付工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0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完成工程并交付后,定作人以“工程未经过总包方验收、双方结算单未盖章确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承揽费用,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013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依法成立的承揽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依约足额支付报酬,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关于“未验收则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需分情况判断: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期限,定作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若工程已实际交付定作人占有、使用,定作人再以未经过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外,定作人主张的“需经总包方验收才付款”属于“背靠背”付款条款,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边界,不能以此对抗承揽人的合法付款请求权。

第三,关于微信发送的未盖章结算单的效力:如果结算单的计价标准、扣款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承揽人的回复是附条件的(如要求对方盖章后再付款),在双方未最终盖章确认、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该结算单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承揽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第四,定作人主张的罚款、扣款等费用,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扣款的事实依据(如承揽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等)以及明确的合同依据,否则扣款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3年,陕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装饰公司承揽西安市阎良区某街道提升工程的门头钢架焊接、铝板安装、铝方通安装等工作,合同对不同施工内容的单价(110元/㎡、120元/㎡不等)、结算方式、验收规则、质保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其中特别约定“乙方(装饰公司)汇报完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验收,未按约定时间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质保期1年,预留3%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于2023年7月完工并向实业公司交付工程。2024年7月11日,实业公司通过微信向装饰公司发送一份结算清单,清单中未按合同约定区分单价,而是统一按110元/㎡计算施工费用,同时列明了15090元扣款、两笔增项费用,核算剩余尾款为95391元。装饰公司收到清单后回复“好了,没啥问题了,那就盖章”,但实业公司始终未在清单上盖章,也未支付剩余款项。

后装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某将实业公司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一审中,双方对施工总面积、合同外增项金额10368元、已付款261100元均无异议,但对单价标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扣款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在结算清单上盖章确认,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费用,且工程已交付,实业公司以未验收为由拒付不能成立,判决实业公司支付装饰公司劳务费96497.6元,同时驳回了闫某的起诉(闫某非合同相对方,不是适格原告)。

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1. 微信结算清单已经装饰公司认可,应按清单金额结算;2. 工程未经过总包方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3. 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闫某转账的1万元属于本案已付款,一审未计入;4. 15090元罚款扣款应由装饰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闫某转账的1万元确属本案劳务费,因此已付款总额应为271100元;实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5090元扣款系因装饰公司施工过错导致;案涉工程已交付,实业公司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装饰公司劳务费86497.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013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承揽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验收期限、结算流程、付款时间,尽量避免约定“需经第三方(如总包方、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款”的“背靠背”条款,否则可能面临付款时间无限拖延的风险;确需约定的,也要明确最长付款期限,避免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2. 承揽人完工后,应及时向定作人发送书面的完工通知及验收催告函,明确告知验收期限及逾期验收的法律后果,同时保留好交付凭证、催告记录(如快递底单、微信/邮件记录、通话录音等),防止定作人恶意拖延验收。
  3. 结算沟通阶段,对于定作人发送的结算清单,若对金额、计价标准、扣款内容有异议,一定要明确书面提出,不要含糊回复;如果是协商作出让步,必须明确让步的前提条件(如“若贵司盖章后3日内付清款项,我方同意按该金额结算”),并保留完整沟通记录,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无条件认可结算内容。
  4. 对于定作人提出的罚款、扣款要求,承揽人有权要求其提供对应的事实依据(如质量问题的证据、损失凭证、第三方处罚文书等)和合同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扣款可以直接拒绝。
  5. 起诉时要注意原告主体资格:如果是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以公司作为原告,不要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原告,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同时要注意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避免公私混同导致债务牵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