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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过程结算承诺书还能主张超期租赁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01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租方提交标注为“过程结算”的结算资料,同时出具承诺“上报资料为全部结算资料、放弃其他结算索赔权利”的承诺书,该结算能否认定为最终结算?出租方后续主张超期租赁费、物资丢损赔偿等未纳入结算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0145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结算文件是过程性结算还是最终结算,不能仅以文件名称标注为准,而应当结合文件内容、双方意思表示及后续履行行为综合认定。若结算资料配套的承诺书明确载明“上报资料为全部结算资料、自愿放弃提交资料外所有结算和索赔权利”,且双方之后未就额外费用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即便文件标注为“过程结算”,也会被认定为双方对全部租赁费用的最终结算。出租方后续主张超期租赁费、物资丢损赔偿等未纳入结算的费用,若无法举证证明该费用经过对方确认、双方已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湖南某建筑公司(曾用名辽宁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建公司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由湖南某建筑公司向某局一建公司西安某项目提供铝合金模板租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名称变更为湖南某建筑公司。

2020年4月16日,湖南某建筑公司向某局一建公司提交《分供方结算报审表》《结算会签单》等资料,确认合同内结算金额为2144113.29元,同日提交《分供方过程结算资料提交承诺书》,明确载明“上报的案涉项目结算资料为真实、完整的全部结算资料,自上报之日起自愿放弃除已提交结算资料之外的所有其他涉及结算和索赔事项的权利”。

后湖南某建筑公司主张该结算为过程性结算,要求某局一建公司支付超期租赁费、物资丢损赔偿、销钉销片损耗费等合计34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建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上报资料为全部结算资料、放弃其他索赔权利,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虽主张案涉结算是过程性结算,但提交的物资进退场单、损失明细等均为单方制作,未加盖某局一建公司公章,对方亦不认可,无法证明双方就额外费用达成新的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湖南某建筑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某局一建公司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局一建公司向湖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租赁费1605413.29元,驳回湖南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湖南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0145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结算文件签署前务必核实内容完整性:结算文件的效力不以名称标注为准,只要文件中包含“全部结算资料”“放弃其他索赔权利”等表述,即可能被认定为最终结算。出租方签署此类文件前,应当全面核对租赁周期、物资数量、丢损情况、超期费用等所有项目,确保全部费用均已纳入结算范围,避免因漏项导致权益受损。
  2. 留存关键环节的书面确认证据:主张超期租赁费、物资丢损赔偿等费用,必须有承租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书面凭证,单方制作的明细、记录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难以被法院采信。建议在物资进退场、工期顺延、物资损坏丢失等关键节点,及时要求对方签署确认单、签证单,留存有效证据。
  3. 明确发票与付款的对应规则: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开具发票,并留存发票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快递底单、沟通记录等);若承租方拒收发票,应当通过发函、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未开票被认定为付款条件不成就,进而无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4. 程序异议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本案中上诉人虽提出一审超期立案的程序问题,但该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不会直接导致改判。当事人诉讼中遇到程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但仍需将重点放在实体证据的收集整理上,避免因程序异议忽略实体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